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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在婚内投资所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一方在婚内使用工资、奖金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股票投资,所得的股票账户内资产(含收益)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若双方离婚,对于一方名下证券账户内的股票应当如何分割呢?因为股票存在于账户持有方的证券账户内,倘若机械化判决各占有一半的股票份额,显然难以执行。因此,实务中一般是判决股票归账户持有方所有,并由该方就股票价值的一半补偿另一方。

但是,因为股票价值在交易日均是浮动的,有涨有跌,分割时应当如何确定股票价值,如何确定补偿依据呢?一般情况下,法院通常会明确一个价值时点来确定股票价值,通常以开庭时间或判决之日或是查询结果之日作为股票价值确定时点。即开庭或判决或查询结果当日股票市值便是双方分割的价值依据,由股票持有方按照开庭当日的价值的一半补偿另一方。

相关案例: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4民终789号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诉讼期间,根据张某的申请,本院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调取吴某1名下股票账户信息,经查,截至2021年4月26日,吴某1名下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沈阳三好街证券营业部股票账户总资产为13070.73元,其中可用余额291.73元;资产市值12779元(*ST德奥参考市值315元、鲁抗医药参考市值12464元)。

截至2021年4月26日,吴某1名下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沈阳三好街证券营业部股票账户总资产为13070.73元,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主张分割此款于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吴某1应给付张某50%股票折价款6535.36元(13070.73元/2)。

相似案例: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9民初11424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名下证券账户内股票及资金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长电科技300股、晶方科技200股股票的收盘价及资金2,786.93元的一半,被告名下沪H1XXXX宝马汽车一辆及牌照归被告所有及持有,被告支付原告折价款84,716.5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其余在原、被告各自处的银行存款余额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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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思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