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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交往难免产生经济纠纷,其中民间借贷纠纷尤为常见。每年均有大量民间借贷案件诉至法院,许多人觉得该类案件法律关系单一,只要持有借条、汇款凭证法院通常会支持债权人主张。然后现实却非如此简单,有时会出现案件结果不如人意,甚至败诉等。因此,出借人如能提前预判法官关注点,并准备相关证据,则可提前规避法律风险,取得胜诉成果。

一、借款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可见,借款双方实际上都需对自己主张和抗辩理由承担一定举证责任。尤其对涉及到现金出借方式的,出借人应在庭审中对使用现金向被告交付借款作出合理解释,倘若出借人无法对款项来源和流向等事实举证证明,此时,法院会对借款真实性产生怀疑,由此,法院是存在驳回原告主张的可能。

二、借款用途是否合法!

近些年个别民间借贷案件因涉及“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导致借款人合法权益受损,因此,借款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也是法院关注重点。

司法实践中就曾出现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涉案当事人为掩盖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事实,采取“点对点”的方式,虚构第三人作为名义出借人对外借款,并提起诉讼,且隐匿收取的“斩头息”、服务费、利息、保证金等。那么,此时原告诉讼行为实际上属于虚假诉讼,由此法院会驳回原告诉求,涉案人员甚至有可能被追究刑责。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此,出借人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应明确借款用途。出借人明知借款会被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径直出借的,对于该类民间借贷同样法院不予保护。

此外,该情形还常见于民间标会活动,一旦民间标会倒会了,参与标会会员会要求“会头”出借借条,但民间标会活动涉嫌非法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对于该类案件法院会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同样,基于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而出借的款项,亦难获法院支持。

三、借款利率是否过高

民间借贷案件通常伴随借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是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我国法律针对民间借贷利息利率设置“司法保护区”,即法院所保护的利息利率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根据央行发布的2022年2月份一年期LPR利率为3.7%,由此,法院的“司法保护区”为年利率14.8%,借款人超过该利率标准所支付的利息可抵扣债权人主张的借款本金。

四、诉讼主张是否超过时效

民间借贷因诉讼时效问题被驳回主张的案件较为少见,毕竟,借款人一旦出现逾期情形,出借人就会进行催讨。而之所以会产生法律风险主要在出借人对借款人催讨情况未加证据固定。具体表现为案件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借款到期后,出借人有向借款人催讨过借款,从而被法院认定诉讼时效经过。由此,法院不予支持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款的主张。所以,对民间借贷案件出现借款人逾期的情形,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或者同借款人达成变更借款期限是有效规避该风险的方式。

五、民间借贷不可不知的注意事项

综上可见,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关键在有效的事实梳理及举证。作为出借人需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出借人除应保留支付凭证外,还应有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而对于大额款项,宜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若涉及大额现金出借或偿还的,借贷双方应当保留现金来源、现金交付相关证据,以避免事后就实际支付金额产生异议。

另外,借条中设置律师费、送达条款对后期诉讼帮助出借人债权实现有重大意义。例如在借条中约定,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可向借款人主张要求支付因追索借款所产生的全部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对此,债权人所支出的律师费等法院也可予以支持。而在借条中约定法律或者仲裁机构送达各项法律文书的具体地址,则可避免借款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从而影响诉讼期限。

福州离婚、继承律师、福州房产律师、福州公司律师、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婚姻、继承、房产案件、公司法务及刑事辩护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蔡思斌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