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4079477839914375

这是一个刑事申诉案件中双重国籍的争议。大意是申诉人认为其丈夫具有外国国籍,则中国国籍已经自动丧失,在对其定罪时应考虑外国身份,不宜以中国国籍身份认定罪名。

对此,新疆高院作出了自己的回复:

关于许某平是否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的问题,我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据此,是否“丧失中国国籍”的逻辑前提是“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依据在案的证据,可以证实自1998年来许某平一直工作、生活、居住在中国境内至2019年案发,时间长达21年之久,对比其从1990年到澳大利亚至1998年回中国的8年时间,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许某平不属于“定居外国”的情形,依法有据。前提不存在,即便许某平取得外国国籍,也不属于“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同时,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许某平亦未主动提出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结合2019年8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出具的《关于许某平户籍、国籍情况的说明》载明许某平户籍地为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派出所潘庄社区,经在全国人口信息口核查,截至目前户籍状态正常的情况。综上,本院认为,许某平具有中国国籍确属中国公民身份。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由于法律文书上相关信息有限,本律师无从查找许某平加入澳大利亚国籍的时间,也不知道许某平加入澳大利亚国籍时是否符合当地法规的定居条件。但个人有个疑问,如果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时确有在外国定居一年以上,但在加入外国国籍后又回中国长期居住的,则该中国国籍是否自动丧失。或者换一个角度思考,判断中国公司是否定居外国的时点从何时开始计算?究竟是按加入外国国籍时的时点判断,还是在需要判断时再以该时点来区分。如此是否会造成所谓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认定的不确定性。如需刑事处罚时当然按中国国籍身份处理,在民事上又可能按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来处理?会让相关当事人无可适从的。这个问题不知国家将如何处理,如果没有明确意见的,相关争议应该会一再发生。

索引案例:(2021)新02刑申10号,以上涉及名字均为化名

福州离婚、继承律师、福州房产律师、福州公司律师、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婚姻、继承、房产案件、公司法务及刑事辩护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蔡思斌

202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