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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真实事件。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跟随女方抚养,后女方拿着孩子与他人的亲子鉴定结果来到公安部门要求给孩子改姓,理由是孩子不是前夫的亲生子女,而是她在婚内与其他人所生。问:公安部门是否应当为其办理改姓手续?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故离婚后要想变更子女姓氏必须经过夫妻双方协商一致。

虽然本案中女方欲以亲子鉴定为依据证明孩子实际与前夫没有血缘关系,但该亲子鉴定是女方私下找鉴定机构出具,公安部门无法认定其真实性。退一步而言,即便可以认定亲子鉴定的真实性,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属于身份关系,应当通过司法程序否认,并非亲子鉴定就足以否认。据此,公安部门显然不应直接为其办理改姓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本案中女方如想变更子女姓氏应当先行向法院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否认前夫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如此即可将孩子姓氏变更为跟随女方姓。但如果想将孩子姓氏变更为孩子亲生父亲的姓氏,还需要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孩子的生物学父亲,待到判决生效后,再由双方一同去公安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女方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欺诈性抚养”即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在明知或应知所生子女非与男方亲生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实情,致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女方如提起否认亲子关系,其“婚内出轨”与他人生子的行为必然为前夫所知晓。前夫可以此为由要求女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以及支付抚养费。对于欺诈性抚养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法院一般依据当事人过错程度、当地的经济状况等具体情况综合判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数额并不高,通常在2000元至5万元之间酌定。而对于抚养费,在男方无法举证证明抚养费支出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情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酌情判定,通常也远远少于男方对子女的实际支出。欺诈性抚养对男方的打击无疑是巨大的,本案中公安机关拒绝女方私自改姓无疑也是对男方的变相保护,毕竟“欺诈性抚养”这样的谎言往往越晚知道,伤害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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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4日

蔡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