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公司或者项目运营的主导权对公司经营者而言至关重要,而实践中,为了项目操作或者取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通常会通过股东间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形成一致行为人,来保障公司科学、高效的运营。

一、一致行动协议的意义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的规定:“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由此可见,《一致行动协议》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大股东内部决策行动事项进行的约定,主要是解决公司内部因股权相对分散或没有绝对较高持股情形而导致无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不稳定的问题,或是为满足增加控制目标公司股份比例、巩固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地位的需要,而设置的协议。

二、一致行动协议的性质认定

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一致行动人协议性质上是委托他人行使股东表决权的约定,相关一致行动人应对其授权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而该观点得到最高人民法院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2019)审理的上海躬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顾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最高法民终456号二审民事判决书)的裁判观点:“由于和熙2号与顾XX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授权顾XX在对慧球科技股票的决策事务上与顾XX保持一致,而汇增1号、汇增2号、汇增3号分别与顾XX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授权顾XX代表全体委托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都是顾XX的一致行动人,因而,顾XX对外向躬盛公司出让一致行动人名下股份时,事先已基于一致行动协议或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取得了和熙2号、汇增1号、汇增2号和汇增3号的授权。故而,顾XX主张因其无权出让一致行动人名下股份,系争股权转让合同未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三、一致行动协议注意事项

既然一致行动协议对股东取得公司或项目实际管理权具有现实意义,那么拟定一致行动协议应注意哪些事项:

通常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包含五个部分:

1.协议约束的主体及其持有的股份数量。在此值得注意的是,签订一致行动的股东并非仅适用公司的大股东,对于小股东之间同样也可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

2.签署本协议的目的或背景。主要通过该部分内容的约定,进而判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可私下进行,而对于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为了保障控制权的稳定性,需详细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3.协议约定需要作出一致意思表示的具体事项或范围。主要用于判定一致协议行动人是否有出现违约的情形。

4.意见冲突时如何形成一致意思表示。

5.违约责任。顾名思义,一致行动人作出违背协议约定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此应指出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核心点在第4点,即各方意思相左时处理方式的约定,而一般在该部分的条款的设计时,大体上可归为两类:(1)不进行内部协商,直接约定以协议主体中具有优势的股东个人意见作为团体的一致意见。(2)内部协商不一致,先进行团体内部的表决以形成多数意见,并将多数意见作为团体的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