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点:大黑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过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仅是受小白公司委托代缴员工工伤保险,小白公司一审提交的《委托人事代理合同》可对大黑公司以用人单位名义缴交工伤保险的行为作出说明,小白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结合劳动者与小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事故发生后由小白公司垫付医疗费等情况,本案劳动者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与大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仅以工伤保险金由大黑公司缴纳为由主张其与大黑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据此主张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差额等,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案情简介:2017年3月27日,陆海与小白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陆海入职小白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3月27日至2020年3月26日,陆海在小白公司处从事普工岗位。2017年5月23日,陆海在小白公司生产车间组装端头板时,左脚被滑落端头板砸伤,经海福手外科医院诊断为左足第一跖骨骨折,小白公司为陆海向医院支付医疗费用1033.96元。2017年8月16日,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陆海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2017年11月9日,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陆海构成伤残十级,认定陆海停工留薪期共3个月,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社保机构为陆海作出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认定其工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3123.9元,伤残补助金21867.3元,该伤残补助金陆海已收到。2018年2月5日,陆海向大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2018年2月7日大黑公司签收该通知书。

另查,2016年4月30日,小白公司(甲方)与大黑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委托人事代理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代缴甲方所委托员工的工伤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增减员、工伤保险费用缴纳、工伤认定、工伤待遇申请等相关手续)。

福建省统计局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公布统计数据显示福建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男性为71.8岁,福州市统计局数据显示,2016年福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635.83元。

陆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大黑公司、小白公司向陆海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部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医疗费、交通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共计146907.5元。

审鼓楼法院观点

关于陆海与大黑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虽然相关劳动行政机关认定书中显示陆海用人单位为大黑公司,但本案中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主体为陆海与小白公司,小白公司提交的《委托人事代理合同》可以证明其委托大黑公司代办工伤保险相关事宜,可以合理解释为何相关劳动行政机关认定书中陆海用人单位显示为大黑公司,陆海亦无其他证据证明陆海与大黑公司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陆海仅与本案小白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关于小白公司是否应当向陆海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小白公司与陆海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予支持。

二审福州中院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1.关于陆海与大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关于陆海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标准问题。

关于陆海与大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问题。大黑公司未与陆海签订过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仅是受小白公司委托代缴员工工伤保险,小白公司一审提交的《委托人事代理合同》可对大黑公司以用人单位名义缴交工伤保险的行为作出说明,小白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结合陆海与小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事故发生后由小白公司垫付医疗费等情况,本案陆海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与大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仅以工伤保险金由大黑公司缴纳为由主张其与大黑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据此主张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差额等,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应当以劳动合同作为基本证据,结合双方主体是否适格、用人单位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情况进行审查,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金缴纳情况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劳动者与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

案例索引:(2019)闽01民终4634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