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圈从来不缺少新闻和八卦,最近何洁与赫子铭的离婚案件便闹得沸沸扬扬,究竟是何洁出轨还是赫子铭是渣男?笔者非当事人,况且离婚案件目前亦尚未有定论,故笔者对此不作评价。

一旦提及离婚,相信曾经的爱情早已不再,剩下的便是孩子还有财产分割。想对于孩子,可能财产分割矛盾最大争点亦最多,离婚时财产究竟该如何分割?是否一方出轨就一定可以“净身出户”?作为专业福州离婚律师蔡思斌现详细阐述实务中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遵循的一般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换言之,“男女平等”就是不能歧视女方,不能认为女方挣得少,就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女方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女方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女方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比如说,夫妻双方有一辆汽车,那么在离婚的时候,不能为了追求绝对公平而把车拆了一人分俩个车轮。而是把车给其中一方,另一方获得评估车价一半的经济补偿。

四、给予补偿的原则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也就是说离婚时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五、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里就不得不提及到“出轨”问题,若一方出轨真能让对方“净身出户”?一方同意当然可以,但现实中未必会有这么善良的人!实务中,法院对“出轨”认定标准极为严苛,也就是说除非证据确凿否则法院不会轻易认定一方出轨。即便证实出轨,无过错方也只能适当多分,笔者曾办理的一个离婚案件,男方长期与他人同居且生育了一个十几岁的孩子,好在男方对这些事实并未否认,即便在这种前提下,法院最终亦只将夫妻共同财产多分一成给予女方。

六、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假离婚,真骗钱);

七、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比如用婚前积蓄补贴婚后家用,那么,离婚的时候,这部分财产就不能作为婚前财产予以保留了。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均有可能正常消耗、混同及资产转化。笔者曾办理的一个离婚案件,男方婚前存有一百多万存款,但该笔存款在婚后并非岿然不动,婚后双方共同买房、投资、炒股等,笔者认为,男方婚前的该一百多万的婚前存款已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进行了资产转化,故男方已不能再主张该存款为其婚前个人财产,该案经过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笔者的观点。

福州律师-福州离婚律师-蔡思斌律师

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