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思斌律师,拥有二十年的执业实战经验,系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建房地产律师网首席律师,知名福州房产律师,对商品房买卖、二手房买卖及中介纠纷、房屋继承、赠与、房屋分割、拆迁房屋争议、相邻权等房屋各类纠纷案件,有着独到的研究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精通各项房产法律实务,同时也提供房产交易陪购、房屋买卖合同制作、二手房款监管、纠纷交涉等多项法律服务。 蔡律师充分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专注于审判大数据研究,开设《福州房地产审判观察》专栏,已收集福州地区近年海量的商品房买卖、二手房买卖及中介、房屋继承、赠与等涉房屋争议判决书,并对该数千份判决书分门别类、区分专题,不断展开实务研究、深入分析,对相关法院关于上述案件的审判规律、裁判规则等有较深入的掌握,大幅提升了蔡律师团队办理房产案件的办案效果。

/房屋物权

关于居住权的两个问题——福州房产律师推荐阅读

  居住权最早出现于2005年《物权法》草案第一百八十条至第一百九十一条,但遗憾的是最终未能写入《物权法》的定稿中,直至本次修订《民法典》才终于是将其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加入到我国民法的物权体系中。《民法典》立法远晚于《物权法》草案,随着立法技术的提升,按理而言《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应当较《物权法》更为完善,但笔者仔细研读后发现,《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条款不仅少于《物权法》草案,在部分规 [...]

房屋噪音太大,能否要求开发商退房?——福州房产律师推荐阅读

  近日有当事人咨询退房问题:咨询者向开发商购买了一套期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20年12月31号交付,但至今还未交付。后咨询者前往小区查看房屋发现,开发商将混流风机(用于地下室通风的排风机构)装在了所购房屋厨房窗户的旁边,即便将窗户关上,混流风机产生的噪音也非常大,严重影响房屋居住的舒适度。为此咨询能否以房屋噪音过大影响居住为由要求开发商退房? 法律规定: 关于这一问题,主要规定在《 [...]

祖母将房产过户给孙子,后反悔起诉买卖无效,法院最终判祖母对该房产拥有居住权——福州房产律师推荐阅读

  2016年10月8日,原、被告共同到抚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位于抚顺市东洲区建筑面积61.8平方米的房屋,由原房屋产权人原告王建英过户至被告刘小明夫妻名下并交纳了相关费用。现案涉房屋由原告王建英居住。2019年4月,原告王建英起诉至本院,其所提诉讼请求与本案相同。2019年6月10日,原告王建英在向本院所作的《询问笔录》中表示“我来法院撤诉,我只是要求刘小明他们在我活着的时候让我一直 [...]

买家一度被限购,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福州房产律师推荐阅读

该宗发生在上海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案件有点绕。但对于房屋限售及个人购买资格限制等购房政策对房屋合同效力的影响作了较有针对性的认定,非常有借鉴意义。 案情简介: 涉案房屋于2014年3月31日被核准登记在刘乙名下,该房屋系动迁安置房,三年内不得设定抵押及上市交易。2013年11月23日,刘乙作为出售方与刘甲作为购买方签署《房地产定金及买卖协议》,除交易价款及支付时间外,刘乙特别承诺三年之后该房产能办理产 [...]

福州中院:建国前阄书不宜作为认定房屋产权的依据

裁判要点:1950年《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即土改之前对土地的流转和处分在土改后一律作废,据此,建国前的《阄书》不宜作为确定讼争房屋产权的依据。   案情简介: 1952年3月3日,福建省闽侯县土地房产所有证(閩六字第伍捌伍弐號)记载涉案房产的产权人为林文波、 [...]

妻、子擅自卖房,丈夫担心影响家庭稳定未提异议,视为授予处分权同意出让–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

裁判要点:被告之所以在本案诉讼前选择对外不干涉原告的房屋占有状态,对内亦不要求被告之妻、子返还已收房款,从家庭内部关系的角度而言,实际上是向被告之妻、子表示愿意维持交易现状,并在经过权衡后作出了追认处分权的意思表示,以避免使被告之妻、子在当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影响家庭和谐稳定。被告这种意思表示方式符合夫妻、父子此类主要家庭成员之间的生活习惯与社会常理,能够产生授予处分权的法律效果。 案情简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