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男性在谈恋爱时都有这样的顾虑,要么自己追人时装大款猛转账,要么女方花钱大手大脚,买车买包全由男方买单,可如果最后分手了,那我不是被当冤大头提款机了?还能把钱要回来吗?

通常来说,法院在判案时不看谁花的钱多,而是看给钱的目的,看这笔钱是日常谈恋爱增进感情的钱,还是冲着结婚去的彩礼。只要男方拿不出证据证明给钱是为了结婚,无论是“520”“1314”转账、过节礼物、日常吃喝旅游,甚至是大额转账、买车买表,通常都算作一般性赠与,分手后要不回来。

为啥不退?法律是不是纵容“捞女”赚钱跑路?蔡律师认为(2024)粤0705民初1045号的法院观点部分说得很妙:“恋爱是双方认识了解对方的过程,如果经过恋爱后觉得不合适,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分手,不能因为一方提出分手,另一方随意以结婚为条件而撤销赠与。”感情是你情我愿的事,花钱并不等于买来结婚的保证。要是允许花钱的人在分手后随便以“没结成婚”为由把钱要回去,那谈恋爱不就成了做生意?

当然,这事有个底线,那就是双方必须是正常恋爱关系。如果其中一方为已婚,那么已婚人士在未取得配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就属于无权处分,通常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一旦原配起诉,无论金额大小或是否为特殊数额,都有权要求第三者全额返还。

相关案例:

(2024)粤1971民初10907号

案情简介:原、被告曾是恋人关系,双方曾签订《恋爱关系赠与协议》,确认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为赠与。原告在恋爱期间向被告转账及购买财物具体包括:微信转账61笔共22万余元;银行卡转账33万元;另购买首饰价值约9.5万元。后被告与他人结婚,原告认为赠与系以结婚为目的,发函要求撤销协议并返还剩余转账款49.6万余元及首饰折价款。

法院观点:双方签订《恋爱关系赠与协议》系自愿,且转账金额多为“520”“1314”等象征恋爱关系的特殊数字;大额购车款及首饰,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系专门为结婚购买。财物已实际交付,不属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判决无需返还。

(2026)沪02民终5299号

案情简介:原、被告恋爱期间,原告向被告转账共10笔,合计25万余元。其中,大额转账16万元(原告称为房屋租金,被告称为原告出轨被发现后支付的补偿款,原告曾因此出具24万元借条),其余9万余元为日常生活开支。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分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款项。

法院观点:恋爱期间亲昵称谓、参与房屋装修等属情侣间正常情感交流,不足以推定赠与附结婚条件。且男方在恋爱期间同时与其他异性交往,与“以结婚为目的”相矛盾。相关款项属日常消费及补偿款,不属附条件赠与,判决无需返还。

(2025)湘1381民初937号

案情简介:原、被告于2021年相识,2024年11月初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交往不到一个月便因争吵分手。恋爱期间,原告为表达心意,通过转账及购买物品的方式向被告给付财物共计2.2万余元。分手后,原告以被告假借恋爱结婚骗取钱财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

法院观点:双方恋爱时间短,未共同生活,未见过家长。男方为获得好感赠送的手机、衣物等属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的日常赠与行为。无证据证明双方已达谈婚论嫁阶段或系附结婚义务的赠与,判决无需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