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点:证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消极事实(如是否存在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等),遗嘱继承人及相关事实主张者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不能将证明责任加在消极事实主张者上。

案情简介:

诉争房屋系刘甲、刘乙兄弟共有,刘甲与陈花系夫妻关系,生前育有刘强丹等儿女。刘乙无配偶,抱养一女,其生前立下遗嘱,约定将诉争房屋中属于刘乙部分的产权留给刘强丹继承。2018年9月,陈花及其与刘甲的其他子女向刘强丹出具《声明》,表明自愿放弃对诉争房屋拆迁所获补偿权益的继承。

一审仓山区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相关规定,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所称“子女”应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一审法院确认诉争房屋系刘甲、刘乙兄弟共有。但因刘强丹未提供证据证明被继承人刘乙的法定继承人情况,无法确定继承人范围,故对于刘强丹对于诉争房屋继承的诉请不予支持。

二审期间,法院查明刘乙生前未婚,未生育子女,仅抱养一女儿。

二审福州中院观点:

刘甲生前未立有遗嘱,其法定继承人为其妻陈花及子女刘强丹等人。陈花及其余子女自愿放弃对诉争房屋拆迁所获补偿权益的继承,故案涉房产中属刘甲所有的份额由刘强丹继承。刘乙生前立下遗嘱,自愿将其个人所有部分产权给刘强丹继承,且该遗嘱已经公证处公证,故法院对刘强丹继承房屋的诉请予以支持。

评析:

本案中争议点在于刘乙继承人的查明。刘乙生前已立有遗嘱,约定将房屋所有的份额由刘强丹继承,对其遗产应按遗嘱继承进行处理,其是否存在法定继承人对遗嘱的继承不发生影响。且在一审中,刘强丹主张“刘乙无配偶及婚生子女,仅抱养一女”的观点实质上为消极事实,对于消极事实的举证责任。传统证据学认为:积极事实的主张者应当承担证明责任,而消极事实的主张者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但消极事实的主张者若想否定积极事实主张者的主张,则也有义务证明。

根据我国目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消极事实的主张者才承担证明责任:(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医疗事故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都是与侵权相关。由于继承人的查明并不属于以上六类情形,因此对于本案中消极事实的查明,应由法院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不能将该证明责任加在刘强丹身上。

案例索引:(2019)闽01民终6375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