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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之间在 5 月 20 日发的特定数额红包或转账款,分手之后还能要回来吗?什么情形下会被法院认定为赠与性质,什么情形下又属于借款需要归还?来看看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判决的这宗案件,男子在某年的 5 月 20 日后一天—— 5 月 21 日给(前)女友转账了 52 万,最终被认定属于借款,不属于 ” 爱的赠与 “,需要归还。

小梁(化名)小付(化名)自 2018 年 3 月开始恋爱,于同年 9 月分手。恋爱期间,小梁向小付多次转账总共 202 万元,双方没有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据。其中在2018 年 5 月 21 日,小梁向小付转账了 52 万元。同年 6 月 11 日,小付向小梁转账了 50 万元。

两人分手后,双方就往来款项产生纠纷。小梁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他向小付转账的 202 万元属于借款性质,因小付已还款 50 万元,现要求小付归还 152 万元借款本息。

法庭上,小付答辩认为,这 202 万元属于双方在恋爱同居期间的紧密经济联系,系生意往来或赠与性质,不属于借贷性质,特别是5 月 21 日小梁向她转账的 520000 元,是 ” 我爱你 ” 特定含义的表达。因此不同意小梁的诉讼请求。

小梁在恋爱期间向小付转账款项,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还是赠与关系?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小梁虽不能提供借款合同、借据等表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依据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小梁并无将涉案款项赠与小付以及对小付经营的生意进行投资的意思表示

其次,小付在收取小梁转账款项后向小梁转账还款 50 万元,也表明涉案款项属于借款性质。

再次,”520″ 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特殊含义,小梁向小付转账付款 202 万元中的52 万元金额与 “520” 含义相差较大,小付主张该笔款项属于双方之间互赠的辩解理由不成立。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小付应向小梁偿还借款。荔湾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限期小付向小梁归还借款 152 万元本息。

小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小付主张涉案款项系小梁向其支付的投资款,仅是其在双方聊天中的单方表述,小梁对此未予确认。虽然双方之间存在亲密关系,但涉案转账数额较大,时间间隔较近,与一般亲密关系中的赠与行为特征也并不相符,且小付在双方聊天与通话中多次承诺还款,也证明涉案款项性质并非如其所述的赠与。

至于小梁于 2018 年 5 月 21 日转账的 52 万元款项性质,从双方之后的聊天及通话记录看,并未将该笔款项独立于其他款项,间接反映该笔款项的性质与其他款项性质是一致的。小付举证不足以证明涉案款项性质为投资款或赠与,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熟人、亲友、恋人之间大额借款

建议签订书面协议或借条,并留存付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