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继承、债务清偿、遗产分割、清偿顺序

 

裁判主旨: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与遗产分割顺序: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案情简介:

龙江公司是四川省石棉矿按照雅市企改(2004)5号文批复于2004年7月29日成立的县属国有控股公司,根据改制方案,龙江公司享有和承担核定的原四川省石棉矿的全部债权债务。

崔新和、郝尚英系夫妻关系,二人均是四川省石棉矿退休职工,崔某1、崔某2、崔某3、崔某4系二人子女,崔某5系二人孙子。

2007年郝尚英因病分别于2007年2月7日至2007年3月4日、2007年6月29日至2007年8月14日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治疗,崔新和因病于2007年5月25日至2007年8月14日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治疗。崔某1分别于2007年2月5日、2007年2月14日、2007年5月25日、2007年6月15日、2007年7月2日以郝尚英、崔新和治病、医疗为由向四川省石棉矿借支15000元、50000元、50000元、50000元、21000元,共计186000元。四川省石棉矿分别于2007年7月3日、2007年7月5日、2007年8月1日通过公对公账户共向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汇款150000元,用于支付崔新和、郝尚英医疗费。四川省石棉矿分别于2007年7月3日、2007年8月1日向其驻成都工作人员伍新全汇款共计100000元,由伍新全转交崔某1。2007年8月14日四川大学华西医院通过银行汇款退回四川省石棉矿郝尚英住院治疗费7432.22元,2017年10月30日,伍新全退回医疗费50000元。上述借支款合计436000元,扣除四川大学华西医院退回的7432.22元和伍新全退回的50000元后,共计378567.78元(其中崔某1向四川省石棉矿借支186000元,四川省石棉矿汇款华西医院合计142567.78元,伍新全转交崔某1现金50000元)。

2007年11月21日崔新和去世,2016年8月7日郝尚英去世。龙江公司从2016年多次催收被告办理上述借支款项的相关手续未果,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法院认为: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合法债务应当清偿。对崔新和、郝尚英产生的医疗费142567.78元,因崔新和、郝尚英生前未对该笔医疗费与四川省石棉矿进行结算,故应视为崔新和、郝尚英向四川省石棉矿的借款。现崔新和、郝尚英已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之规定,崔新和、郝尚英的遗产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崔新和、郝尚英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崔新和、郝尚英的遗产即位于石棉县房屋一套,已通过遗赠协议归崔某5所有,崔某1、崔某2、崔某3、崔某4均未继承崔新和、郝尚英任何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之规定,应由崔某5在受遗赠的财产范围内对崔新和、郝尚英的上述142567.78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若能提供相关医疗费发票可根据崔新和、郝尚英享受的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报销,所报销费用在冲抵上述债务后,应对崔某5承担的清偿责任作相应扣减;若崔某5已完全清偿上述债务,则报销费用应优先支付崔某5。

对崔某1借支的236000元,因系崔某1个人债务,故应由崔某1自行承担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之规定,崔某1应当偿还龙江公司借款236000元。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因对上诉人崔某1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仅对上诉人崔某2、崔某3、崔某4、崔某5提出不应由崔某5在受遗赠的范围偿还被上诉人龙江公司142567.78元借款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崔某2、崔某3、崔某4、崔某5认可崔新和、郝尚英因病向被上诉人龙江公司借款用于支付二老的医疗费,被上诉人龙江公司通过公对公账户向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转款的142567.78有借条、转款凭证予以证明,以上款项也确实用于了崔新和、郝尚英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所需,案涉142567.78元确系崔新和、郝尚英因治病向龙江公司的借款,故一审认定案涉款项系崔新和、郝尚英两人生前的债务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崔某2、崔某3、崔某4、崔某5请求撤销案涉142567.78元系崔新和、郝尚英债务的确认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崔新和、郝尚英生前未偿还被上诉人龙江公司的借款,二老去世后留有位于石棉县房屋一套,该套房屋依据崔新和、郝尚英的遗嘱已归上诉人崔某5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之规定,本案无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仅有遗赠,一审确定由受遗赠人崔某5在受遗赠的范围内对崔新和、郝尚英的142567.78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崔新和、郝尚英医疗费用的报销属另一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如果费用报销后,上诉人崔某5可以另寻途径解决。上诉人崔某2、崔某3、崔某4、崔某5请求由崔某1偿还案涉借款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福州律师-福州继承律师-蔡思斌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顺序应先由法定继承人承担,再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承担。而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承担债务都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若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则无需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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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8民终908号“崔某1、崔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见《崔某1、崔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徐剑,审判员向明、简克红)(2018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