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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专业离婚律师推荐了解||【以案释法】“离婚不离家”,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无法推定为双方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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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专业离婚律师推荐了解||【以案释法】“离婚不离家”,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无法推定为双方共有
福州专业离婚律师推荐了解||【以案释法】“离婚不离家”,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无法推定为双方共有
福州专业离婚律师推荐了解||【以案释法】“离婚不离家”,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无法推定为双方共有
案情
为规避房地产限购政策或少缴税款,夫妻“假离婚”买卖房屋现象近年来屡见不鲜。法官提示,从法律角度讲,离婚动机不影响离婚效力,但“假离婚”存在真风险。
去年7月,蒋女士将前夫韩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韩先生名下的一处房产。蒋女士认为,她与韩先生是为规避限购政策办理了“假离婚”,离婚后并未分居,直到不久前两人发生矛盾才正式分手。她主张,韩先生名下的三居室虽然是办理“离婚”后韩先生以个人名义购买并办理贷款手续,但首付款是两人共同支付,贷款也是共同偿还,因此房子应属于两人共同财产。然而,庭审中蒋女士未能就“假离婚”充分举证,也没能证明她曾参与出资购房,且二人在《离婚协议》中已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因此,法院无法采信蒋女士所述情况,无法支持她要求分割前夫韩先生离婚后所购三居室房屋的主张。
法官说法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郭文成表示,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即解除了婚姻关系。相较于婚姻关系,法律对于同居关系的保障明显较弱。因此,
即便“离婚不离家”,继续保持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亦无法推定为双方共有,在发生纠纷时仍需查明双方同居期间是否发生财产混同,是否共同出资、共同取得相应财产。
郭文成说,蒋女士虽然与韩先生“离婚不离家”,但无法据此推断二人财产混同,也无法推断蒋女士出资参与了韩先生离婚后的购房行为,因此,蒋女士要求分割韩先生离婚后所购房产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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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思斌律师
|
2017-03-15T18:56:42+08:00
201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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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婚姻继承
,
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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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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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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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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