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婚内财产协议、离婚协议都约定房子归我,为何还被法院查封?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房子明明约定归我了,为什么法院还能查封?这是很多当事人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的第一反应。王某与张某于2020年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案涉房屋归王某个人所有,但房屋登记并未变更。正是因为没有变更,才最终导致了败诉。 在法律上,婚内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的内部约定,仅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产生物权公示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的申请执行人。本案中不仅是婚内财产约定协议,离婚协议同 [...]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婚后个人借款单独买房,房屋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婚姻财产关系兼具人身性与财产性,以法定共同制为原则、约定制为例外。若无书面财产约定外,婚后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共有。案涉房屋购置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无特别财产约定的情况下,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所称“个人借款购房”,涉及的是购房资金来源及债务性质问题,与房屋本身的权属认定属于不同层面。婚后购房主张个人财产,须有明确约定或能证明资金完全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 [...]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恋爱八年收辆车,分手后竟被判为借款需连本带利返还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双方恋爱同居长达八年,但法院仍认定购车款40万余元属于借款,判令女方连本带息返还。可见交往时间再久,也不代表一方为对方的大额支出就理所当然属于赠与,分手后依然可能要还。 之所以这么判,是因为买车、买房这类大额支出,已经超出情侣间日常送礼维系感情的合理范围。当给付方主张是借款、受赠方认为是赠与,而款项性质又约定不明时,法院不会直接推定为赠与,而是要看双方的举证。即使该款项没 [...]
省时省心、跨省跨洋,四个月高效调解结案——福州律师蔡思斌代理涉外离婚案实录
2026年6月,户籍湖北、常年定居美国的魏女士经人推荐,联系到福州蔡思斌律师,希望委托其代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因前夫户籍在湖南而由湖南法院管辖,她本可就近委托当地律师,却因听闻蔡律师处理涉外离婚案件办案有方,仍毅然跨越时差与距离,选择线上委托。 接受委托后,蔡律师即刻投入办案,两日内即完成《离婚起诉状》《离婚意见书》等全套法律文书,并同步启动海外公证与海牙认证程序。对于部分必须在美国当地办理的文书 [...]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离婚协议约定孩子教育费双方平摊,是否包括课外培训等费用?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教育费能否平摊,关键要看费用属于哪种类型。义务教育等基本教育支出是孩子成长必然发生的费用,离婚前已经存在的课外培训,直接抚养一方继续安排也合情合理,法院基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考虑都会支持分摊。夏令营或离婚后额外增加的课外培训等则不一样,这类属于提升型消费,目的是让孩子更好而非必需,已经超出了基本教育支出的范畴,法院通常不会支持。想给孩子好的成长体验无可厚非,但另一方没有义务为 [...]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离婚协议约定房屋100%归一方所有,能否规避强制执行?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离婚协议是夫妻之间对财产和债务作出的一揽子安排,属于内部合意,只能约束协议双方,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房子没过户前,约定拿房的一方享有的只是要求对方协助办理过户的请求权,而非物权本身,房屋登记在谁名下,谁就是法律上的产权人,银行据此查封并无不当。 一方在负债后离婚,且在离婚协议中把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而另一方对债务知情的,很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逃债。真想保住房子,应当及时办理过户 [...]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离婚协议约定每年给女方经济补偿直到其再婚,前夫拖欠多年仍被判还!——广州中院案例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案涉协议只将女方再婚作为终止给付条件,男方事后自行加设“提供租房凭证”的前提,是对协议内容的单方限缩,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因债务总额取决于女方何时再婚这一不确定事件,各期给付随时间经过逐年独立产生,在性质上属于定期给付之债,而非总额确定的分期清偿。因此诉讼时效应自每期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起算,而不能从最后一期届满时统一计算。也正因如此,女方虽胜诉,但最终仅拿到诉请金额的一半。这 [...]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婚内协议约定财产归一方,另一方去世后公婆却不配合过户,法院这样判!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提示大家,夫妻财产约定是协议行为,只要双方签字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自成立时即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不以办理过户登记为生效条件。这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五条所规范的婚内房产加名、赠与行为不同,后者属于单方赠与性质,房屋未过户前赠与方原则上还可撤销,而本案这种双向的财产约定则不能随意反悔。 也正因协议生效不依赖登记,本案才会出现男方去世后其 [...]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离婚期间买房、复婚后登记双方名下,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离婚期间一方出资购买、复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能否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并排除执行? 本案复婚与否其实并不重要,由谁出资也不重要,关键在于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这一事实。之所以说复婚与否不重要,是因为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登记为准,而非以婚姻状态为准。即便双方没有复婚,只要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对外就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婚姻关系的存续或中断,影响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适 [...]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父母赠与295万元并办理公证,子女离婚后配偶要求分割被法院驳回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实践中大量类似纠纷败诉,恰恰输在没有书面凭证。父母出于对子女信任,赠与财产时通常只作口头表示,可一旦子女婚姻出问题,这笔钱就很容易产生纠纷。若子女配偶主张赠与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应为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则举证责任便落在受赠一方,时过境迁往往难以自证清白。 《民法典》第1063条明确规定赠与合同中指定归属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但前提是这份“指定”必须有据可查。最稳妥的做法是签署书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