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谈心说法 | 假离婚真风险,且离且谨慎

作者:王海翔、张卉婕;来源: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由于楼市的火热以及房屋限购政策的出台,不少夫妻铤而走险,另辟蹊径通过假离婚来规避政策,但稍有不慎就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为了眼前的利益,给夫妻感情划下不可磨灭的伤痕,甚至落得人财两空。律师提醒:假离婚真风险,且离且谨慎!

让我们从一个故事说起
志明和春娇是一对恩爱夫妻,二人来自同一个小乡村,为了同一个脱贫的梦想共同奋斗。结婚几年来,二人住着狭小的出租屋、吃着简单的饭菜、没日没夜加班加点工作,生活虽然过得拮据,但二人都充满了干劲,小日子也十分甜蜜。每到闲暇时刻,二人就兴致勃勃算着银行存款,看着自己离属于自己的第一套房子越来越近。2012年年底,XX楼盘清盘降价,对志明和春娇而言无疑是大好消息,他们多年的积蓄终于有了用武之地。二人迅速联系了房产销售人员,办理了购房手续,交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按揭贷款。虽然每月还贷压力不小,但终于有了“自己的家”的二人总感觉生活更滋润了。

转眼一年过去了,又到了年底时分。志明从朋友那儿听说有楼盘在清盘,房产价格十分优惠,并且年后肯定涨价,转手就能卖到好价钱。想到去年自己买的新房价格早已攀升,志明不禁有些心动,想着只要购得一房,熬过冬天,转眼开春就能卖到好价钱,有了一定的存款,夫妻二人也不用再紧巴巴地过日子了。志明兴奋地将自己的想法告诉春娇,但春娇却很犹豫,一方面,她认为购房是为了满足了刚需,没有必要靠炒房赚钱;另一方面,现实地来讲二人目前根本没有足够的存款支付首付。志明十分坚持,认为这是一笔稳赚不赔的生意,想要赚钱就不能太过保守,钱没有可以借,机会错过了就不会再来了。在志明的不断劝导下,春娇也有所动摇,志明遂联系到老乡大黄,大黄愿意按照月利息2%借款给志明50万。志明高兴不已,带着春娇去了售房处,准备签下购房合同,然而看到购房合同时,志明却傻了眼了,他千算万算算漏了二人名下已有房产,已经不能享受首房优惠,房产首付远不止自己算下来的50万,再向大黄借款,却引得大黄怀疑他有其他想法,不愿意多借,并且催促志明尽快签下借条,再将款项转给他。

就在志明准备放弃之际,售房处的小陈告诉夫妻二人一个变通的法子:假离婚!二人只要签个离婚协议把房屋放在一人名下,那么另一人就可以按照相关政策享有优惠,等手续办妥后再复婚即可。春娇听说还要离婚,恼火万分,但志明却觉得二人感情深厚不会有任何影响,之前做了这么多努力不能功亏一篑。为了让春娇安心,志明表示“假离婚”把房产、存款都给春娇,新房子买到手后立刻就复婚。看着志明每天因房子的事情吃不好睡不好,春娇还是妥协了,二人办理了离婚和房产除名手续。“离婚”后,志明向大黄出具了借条顺利借到了50万,买下了房子,房子过户完成后志明与春娇恢复了婚姻关系。

没想到,来年开春,房价不升反降,银行贷款压得二人喘不上气,大黄又追上门来要讨回借款,志明一再表示等房子升值出卖就会还钱,但大黄还是将志明与春娇都告上了法庭,要求二人偿还夫妻共同债务50万元。

让我们谈谈心
离婚中有许多问题需要夫妻二人共同解决,大到财产分割、债务归属、监护权这些人生责任,小到冰箱、彩电这些物件归属,都会给彼此造成很大的拉扯与伤害。“假离婚”或许不涉及到这些细节问题,但婚姻中的一方看到另一方为了某些利益便能轻言对婚姻说“放弃”,无疑会在一方的“人品测评”上记上一过,给婚姻关系埋下小小的炸弹。在志明和春娇的故事里,春娇违背了自己的意愿,答应了丈夫的要求,顺从丈夫作出了选择,没法中立的表达自己的意愿,这些不情愿慢慢积累,夫妻之间的隐藏的炸药就埋在双方之间,而现实以一记重拳告诉春娇丈夫的选择是错误的,而她也为了丈夫的错误选择负担了责任。这时候在春娇心里自己就成了“被害者”,而志明成了“加害者”。在这样的关系中,夫妻成了敌对的双方,家庭成了互相伤害的战场,在这样紧张的夫妻关系、不和谐的家庭气氛中,更容易滋生出缺乏安全感与信赖感的后遗症。一次假离婚事小,给家庭造成的伤害巨大,切忌用假离婚来考验夫妻间的真感情。
让我们说说法
1、  “假离婚”的效力如何认定?假离婚”的双方一旦领取结婚证后,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双方不再是合法的夫妻,无须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双方均取得再婚的权利。因为婚姻的登记行为具有公示效力,无论进行离婚登记时是否具有离婚的真实意愿,其离婚行为都属有效。

但是对于通过假结婚来达到非法目的,如:逃避缴纳社会抚养费、买二套房、多得拆迁补偿款、多占宅基地等原因的,属于《民法通则》第58条第7款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这种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

 

2、春娇是否有义务与志明共同偿还50万的债务?

表面上看来,志明是在与春娇“离婚”期间签下借条获得借款,属于其个人债务。但是根据法院的调查,志明在与春娇离婚后次日就以个人名义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在大黄的借款到账后次日,志明即支付了首付款,房屋过户完成后志明与春娇即恢复婚姻关系,上述与案件相关的时间节点完全符合,可以推定夫妻二人是为了规避XX市房屋交易过程中不利于自身的相关规定而假离婚。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7款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法院认定,案件所涉及的50万元,是志明与春娇为购买房屋二共同向大黄所借,因此大黄主张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二人共同偿还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现实中不乏有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的形式,将共同财产转移到一方名下,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以逃避债务的情形。那么,假离婚真的能达到逃避债务的效果吗?答案是否定的。首先,若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那么即使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归一方承担的,该约定仅在夫妻二人之间有效,债权人可直接起诉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其次,若是有意为之,先离婚后借债的,若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那么夫妻双方仍应当共同对该债务负责。

 

3、两套房产究竟归谁所有?

对于首套房产,志明与春娇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产归春娇个人所有,并且已经在房管局办理了相关的手续,从对外公示的信息来看,该房产即成为春娇的个人财产。若春娇复婚后不愿将不动产加上志明的名字,那么志明很难举证证明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条款是无效的,也无法主张其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对于志明购买的二房,该房产是在离婚期间购买的,属于志明个人财产,即使复婚后而二人共同还贷的,依旧不影响房产的归属,只需向春娇补偿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