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利润可以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

    根据规定,可以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可以评估作价、可以转让,那么公司利润是否可以作为出资的财产?

2012年6月18日,A与B以及案外人C共同出资成立了D公司,C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公司章程约定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C认缴出资额为320万元,A认缴出资额为330万元,B认缴出资额为100万元,认缴时间均为2012年8月4日。此后B实际向公司出资60万元。2013年9月22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公司股东出席,此次会议形成以下决议:“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工商代办企业代为设立登记并办理验资事宜,公司股东尚未缴足注册资本,其中同意B余款由公司承担,在公司利润中作为股权激励列支,如果公司亏损,B应当按25%的比例承担公司亏损”,各股东签字予以确认。

A已经缴清全部出资,但B时至今日还有190万元未向公司交纳,因B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生产运营,损害了公司利益也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A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B向公司缴纳出资19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召开的股东会决议中关于“B应缴纳的剩余的认缴出资额由公司承担,在公司利润中作为股权激励列支”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可以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可以评估作价、可以转让,因公司的利润不可估价,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无效正确。故判决B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补足还应缴纳的出资额。

 

蔡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的规定,可以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可以评估作价、可以转让,因公司的利润不可估价,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故法院依法判决B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补足还应缴纳的出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