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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月静好,做个吃瓜群瓜也不错。–图片来源于锦天城廖开展律师。

据河南都市频道的一则报道称,淇县瓜农庞大哥跟村里的几户人一起承包了200亩地种西瓜,“但前面那个村的人,总是会有人来偷。自己的西瓜地都被这群人走出了条路了。”有的村民偷得不过瘾,直接开着三轮车来装。眼见又有人来偷瓜了,庞大哥赶紧去追,其他人都跑了,有个妇女背着一袋子西瓜落在后面,让她站住她还继续跑,庞大哥上前拉住她的衣服,结果这个妇女摔倒了,膝盖擦破了皮。谁知这个妇女打电话报了警,结果是倒赔了人家300块钱。

该事件报道在网络引起热议后,河南淇县公安局于201982日深夜发出警情通报。警情通报出来之后,反而引起更大规模的热议,大部份网友认为警方在和稀泥、执法不严,明显有偏袒偷瓜群众之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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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律师,我也来凑凑热闹,对淇县公安的警情通报作个评析,看看内中到底有什么文章。

1、……淇县北阳镇枣生村村民宋某(女)与其女儿耿某骑电动车路过庞某的西瓜地时,……

这个电动车描述是否准确呢?是三轮车还是电动自行车……这二者在西瓜运载量及主观恶意判断上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2、宋某下地摘了八、九个西瓜,价值二十余元。

宋某下地时,到底瓜农有没在场,是偷偷去“摘”呢,还是公然去抢呢,作为一份严谨的警情通报,正常应该予以陈述清楚。当然,这个“摘”完全是单纯动作描述,不是行为性质定性。那这个摘瓜的行为到底是偷还是抢还是友情馈赠呢,作为案件调查机构淇县公安局不应予以回避该问题。你用上“摘”字,相信很多网友就开始不相信你对整个事件的调查及处理了。而且,人家为何一定就摘呢,完全也可以揪、扯、拉、剪、抱等动作“取”下西瓜么。

八九个西瓜。这么严肃的调查处理工作,怎么还如此含糊呢。八个就八个,九个就九个,八九个你到底有没有调查。

价值二十余元。你数量、重量都没有确定,这个金额你怎么计算出来的呢。我都能去公然摘瓜去,肯定要挑大的“摘”吧,不可能去摘个小瓜吧。那一个瓜按中小型计算,按八斤计算不算多吧。八个就是六十四斤,九个就是七十二斤,你这个算出二十余元,那一斤西瓜主是四毛多。这符合当地的市场行情么。所以这个瓜价值我是不认可的。

3、当她与女儿骑电动自行车离开时,庞某追赶中拉拽电动车把,致使三人同时摔倒,耿某双膝盖受伤,电动车车把摔坏。

作为瓜农西瓜被偷或者被抢我能干什么呢?当然是积极阻止,自力救济呀。这和正当防卫是没有什么关系。庞某的行为完全是合理合法的,导致耿某受伤及电动车把摔坏完全应由行为人自负其责。不过,这里面有个很隐密的春秋笔法。按照警方如此通报,似乎耿某完全和这“摘”瓜行为没有关联,导致其也受伤甚是无辜。但有可能么,妈妈一个人奋然摘瓜八九个,这很累的,她怎么可能毫无作为呢?有没有共同摘瓜尼,有没有接应呢,有没有装瓜呢,有没有绑瓜呢。或者这电动车到底谁骑呢,淇县公安通报一直都是用二人骑的名义,到底是谁负责驾驶的?尤其是逃离摘瓜现场时谁骑的……不要弄得一副耿某是被无良摘瓜妈妈拖累,受伤也很委屈的样子。

4、民警接警后进行了询问,因西瓜价值小,情节显著轻微,对宋某及其女儿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考虑到宋某及其女儿受伤,即进行了现场调解,庞某赔偿宋某伤情300元。

这是淇县警方处置最为人垢病的地方了。抓个偷瓜贼不成,反赔了300元。300元表面价值虽不大,但按照警方前文西瓜价值推论,这里面可是上百个瓜呢。而且,前文没有述及耿某有摘瓜行为,后文又对其批评教育,可见耿某肯定也有参与偷瓜行为的。前文述及耿某双膝盖受伤,后面怎么又冒出宋某受伤,最终300元还是赔给宋某,敢情这宋某受伤更严重呢。

不过,我本人对警情通报里面一个没有述及的细节很感兴趣,话说那八九个瓜可是本案重要证据呢,到底这八九个瓜下场如何?是宋某最终赢得300元还携八九个瓜胜利把家还;还是庞瓜农勇抓偷瓜贼,最终用三百元赎回了八九个瓜?或者是八九个瓜因翻车而阵亡,最终三方调解其乐融融将残瓜吃完各自归家呢?以上细节,不知淇县警方能否在后续警情通报予以明述一二。

5、……在民警耐心教育训诫下,宋某及其女儿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先,主动退还了之前赔偿的300元,双方达成谅解。

我的天,事件都到了这个地步,淇县警方潜意识还是认为瓜农抓偷反贼拉拽电动车是有错的。什么叫错误在先,言外之意是宋某及女儿摘瓜行为确实是错误在先,但庞某拉拽电动车是错误在后,人家二个女人家来摘几个瓜容易不,还敢拦人家,还导致人家翻车,这错得可大了。所以叫双方达成谅解。嗯,双方都有错,互相表示下谅解各自认个错就好了。我也不知道淇县警方是啥逻辑,前面是经办人员的个人处置,不得当也就算了。在全网热议,已经构得上重大舆情的情况下还敢如此和稀泥,真是神公关。

6、同时,派出所民警也帮助庞某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设醒目标语提醒劝戒随意摘瓜行为。

有些可笑,警方最终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方式就是劝戒摘瓜群众,再弄个标语。说句心里话,可惜人不在现场,不然很想想看看这个标语是怎么劝戒的,是“此处有瓜,禁止摘取”还是“严禁摘瓜行为”或“此处有瓜不能摘”等,我的想像力有限,希望广大网友可以告知。

 反正弄了半天,我们的淇县公安局就不肯将这事件定性为偷,定性为违法行为,定性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处的小偷小摸,而执意定性为摘,定性为群众自取西瓜一个动作而,其实不违法呢。

真有这么难么,难在何处呢!不知淇县公安或者其上级部门能否有个后续再通报。期待着……

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于2019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