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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州高女士向本报反映称,去年10月8日她在位于仓山区的利嘉海峡商业城售楼部看中了一套60.99平方米的期房,售房备案总价是1256394元。随后,她当初交了4万元认购金,并与福建利嘉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10天后再交69万元,合计73万元作为首付款,同时与福建利嘉投资有限公司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二次交钱时,6万元在售楼部前台支付,63万元在售楼部后面的财务室支付。”高女士回忆,当时她就有疑问,为何要在两个地方交钱?工作人员告知是开发商内部记账用。

高女士怎么也没有想到,今年8月在给房子办理按揭手续时,福建利嘉投资有限公司只认63万元首付款。

剩下的10万元去哪了?高女士十分震惊,立即回头找到购房时开具的发票,仔细对比后才发现,原来11张发票中仅有一张63万元的发票纳税人名称是“福建利嘉投资有限公司”,另外10张纳税人名称是“厦门市宜安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每张1万元。

为何会有两种发票?高女士表示很纳闷,自己根本不知道厦门市宜安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从来也没有和对方打过交道。“两个多月来,我多次到利嘉售楼部讨说法,利嘉售楼部才承认有授权“宜安居”卖房,并表示这10万元是服务费,高女士更加纳闷:“究竟是什么服务,要收这么多的服务费?”

在高女士提供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上,记者看到她首次缴交的4万元认购金,明确写着“认购金转为房价款”,合同甲方是“福建省利嘉责任有限公司”,整个合同没有“宜安居”字眼。高女士告诉记者,在利嘉海峡商业城售楼部,她没有看到任何“宜安居”标识,也没有人告诉她谁是“宜安居”工作人员,更没有和“宜安居”签订任何形式的第三方协议。

记者以高女士朋友的身份,和厦门市宜安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名薛姓工作人员通话,对方表示之所以收10万元服务费,是因为他们已买下福建利嘉的楼盘,因此高女士买的是他们的“二手房”。当记者要求他们拿出第一手购房合同时,对方挂掉电话。

11月19日上午,记者来到利嘉海峡商业城的售楼部,一名自称戚姓女子的负责人表示,他们和“宜安居”确实有合作关系,高女士购买的应该属于二手房。”为何与高女士签订合同的是福建利嘉有限公司?面对记者的提问,该负责人没有明确回复,只是一再表示这属于房产公司的营销模式,至于其他问题,则称“不便告知”。

“这不是欺骗吗?”高女士说,如果她买的是“宜安居”的二手房,为何当初没有被告知,又为何与她签订合同的是利嘉投资有限公司?

19日下午,记者再次来到利嘉海峡商业城售楼部,工作人员这才拿出一份公告,公告上写着:福建利嘉将商务办公楼部分房源协议销售给厦门市宜安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利嘉承诺在有效期内给予该公司转让更名权益,由该公司将这些房源向市场转销售。为确保市场消费者的安全,由消费者与福建利嘉签订合同,再由第三方公司向消费者收取相应的经纪代理服务费或购房优惠服务费。

高女士称,当时在售楼部根本没看到这份公告,销售人员也没有拿出这份公告告知相关情况。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蔡思斌律师认为,作为收取服务费或咨询费的第三方,应明确告知消费者,并就咨询服务内容及收费金额方式等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协议,双方按协议约定履行。一般情况下,购买新房是没有所谓中介服务的,即便有中介服务费也应该由购买者和中介签署相关中介经纪合同。如中介确实有提供相关中介服务,可以收取适当费用。若高女士没有签署任何中介合同、中介方也没有提供任何服务,中介或者第三方无权收取任何费用。开发商已涉嫌以第三方收取费的方式提高房价,以此规避政府限价政策,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

 

作者:程枝文

原文:怪事,购期房被收10万元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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