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观察:涉税案件行为人补缴税款且自愿认罪可依法减轻处罚

关键词:增值税专用发票  补缴税款  自动投案  减轻处罚

裁判主旨:行为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名,并于庭审中自愿认罪,且涉案国家税款、税费损失已挽回,依法可对其减轻出处罚。

案情简介: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3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严胜川在经营管理厦门市厦某电梯有限公司(已判决)期间,同意由该公司副总经理刘某丽(已判决)经手负责,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为条件,让厦门永某贸易有限公司为厦门市厦某电梯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4份,税额合计488158.53元(人民币,下同),并已全部用于抵扣税款488158.53元。案发后,厦门市厦某电梯有限公司已补缴上述税款,并缴纳了罚款488158.53元。

二、虚开发票
2012年至2013年8月间,被告人严胜川在经营管理厦门市苏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已判决)期间,同意由该公司副总经理刘某丽(已判决)经手负责,在没有实际劳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为条件,让厦门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判决)为厦门市苏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共计29份,票面金额合计8101430元;让厦门英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判决)为厦门市苏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共计27份,票面金额合计4721090元。案发后,厦门市苏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已补缴相关税费544196.27元,并缴交了罚款210560.74元。2015年6月24日,被告人严胜川接民警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行为。

法院观点:

湖里法院:厦门市厦某电梯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488158.53元,数额较大,被告人严胜川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厦门市苏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合计12822520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严胜川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亦自愿认罪,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据此,作出判决:被告人严胜川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厦门中院:上诉人严胜川作为厦门市厦某电梯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厦门市厦某电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488158.5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上诉人严胜川作为厦门市苏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厦门市苏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合计1282252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亦已构成虚开发票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上诉人严胜川犯有两罪,应数罪并罚。上诉人严胜川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于庭审中自愿认罪,且涉案国家税款、税费损失已挽回,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原判在量刑时已综合考虑上诉人严胜川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及其具有的犯罪和量刑情节,并对其依法减轻处罚,所作出的量刑结果并无不当,故上诉人严胜川及其辩护人请求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上诉、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综上,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福州刑事辩护律师蔡思斌评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具体表现是发票管理制度,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制度是税收征管制度的重要内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破坏的是税收征管制度,对我国国民经济造成的社会危害极大。本案中,被告人积极补缴税款且自愿认罪,所造成的社会危险性明显降低,因此法院根据案件综合情况对其减轻处罚。

本文摘录于福州刑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刑事审判观察系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及其他地区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刑事案件办理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此文中所涉及姓名均为化名。

 

案例索引: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刑终236号“严胜川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一案”,见《严胜川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审判长余强、审判员郑婉红、代理审判员徐艳),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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