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非常典型。当事人系女性,外省农村户口,1965年出生,35岁开始在当事企业工作了近20年,单位未办理社保,后单位以达到退休年龄辞退。当事人为此要求企业各项赔偿超过50万元。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应为劳动关系,职工到达退休年龄企业确实可以辞退,但其没有缴纳社医保予以辞退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补缴社保及要求赔偿社保待遇损失问题认为应向社保机构投诉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争议受理范围。

案件基本事实 

张小凤,女,1965年3月出生,于2000年10月13日入职泉乐公司任炉后工,于2021年7月13日离职。泉乐公司未为张小凤办理及缴纳社保。为此,张小凤经劳动仲裁无果后至法院起诉要求泉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01200元、支付赔偿金43200元;为张小凤补缴2000年9月至2021年7月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若无法补缴则赔偿损失384964.8元等。

一审法院

一、关于经济补偿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问题。

张小凤主张,其未办理退休手续,与泉乐公司仍为劳动关系。泉乐公司2021年7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泉乐公司主张,张小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终止,之后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泉乐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应支付经济补偿及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张小凤于1965年3月10日出生,于2015年3月10日达到5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其与泉乐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嗣后,张小凤继续在泉乐公司上班,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2021年7月,双方已无劳动关系,泉乐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能。张小凤请求泉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补缴社保及无法补缴社保的损失赔偿问题。

张小凤主张,泉乐公司未为其办理及缴纳社保,致使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应为其补缴社保。若无法补缴社保,应赔偿相应损失。泉乐公司主张,补缴社保的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不应得到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张小凤要求泉乐公司补缴社保属于行政部门调整的范畴,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对补缴问题尚未作出处理,是否能够补缴也不明确,张小凤基于未能补缴提出的赔偿损失的诉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二审泉州中院

一、双方是否仍存在劳动关系问题。

张小凤生于1965年3月,其于2000年10月13日进入泉乐公司工作。2015年3月,张小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继续在泉乐公司工作,直至2021年7月13日离职。在此期间张小凤从事相同劳动,双方继续保持用工关系,且张小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认定双方至2021年7月13日仍为劳动关系。一审认定双方为劳务关系不当,应予纠正。

本案中,泉乐公司有权解除与达到退休年龄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故泉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解除与张小凤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泉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小凤经济补偿金问题。

泉乐公司虽有权解除与张小凤的劳动关系,但因张小凤在职期间,泉乐公司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张小凤请求泉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张小凤与泉乐公司于2000年10月至2021年7月存在劳动关系,其工作年限跨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关于“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其经济补偿金应当分段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当时的规定即《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并未规定本案情形应支付经济补偿,故对2008年1月1日之前的经济补偿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根据张小凤提供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可以证实张小凤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的月平均工资为4600元,故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21年7月13日止的经济补偿金应为64400元(4600元/月×14月)。张小凤超出本院认定部分的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三、关于社保补缴及赔偿社保损失问题。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行政管理范畴,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民事案件的范围,一审判决不予支持也无不当,张小凤可通过行政途径解决,其要求泉乐公司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缺乏依据,该请求应予驳回。

案例索引:(2021)闽05民终8443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