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林强系货车司机,事发当天,按照客户曼尔公司的指示,将其货物运到曼尔公司的厂区。林强到达目的地后,在帮忙拉拽箱子过程中,因空箱破裂,导致林强从车上摔下来骨折。事后,林强住院治疗且还需进行二次手术,林强曾多次要求曼尔公司赔偿,但曼尔公司坚持道:“我们公司有叉车可以正常进入厢体内部作业,并未要求林强帮忙卸货。且不存在过错,应由林强自己承担损失。于是林强将曼尔公司起诉至法院。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货车司机是否有卸货义务?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确认曼尔公司负担涉案货物的卸货义务。因货物装卸具有较高的危险度,对于危险货物或规格较大、重量大的货物,需要选任具备相应操作资格的卸货人员、使用特殊设备,并且卸货时需要遵守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如果要求由货运司机负责卸货显然与实际不符,并且显失公平。

既然货车司机没有卸货义务,其帮忙卸货行为不属于履行运输义务的必要组成部分或附随义务,那么司机的卸货行为就可以定性为帮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该规定是提倡和鼓励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曼尔公司在卸货过程时对林强的帮工行为一方面未明确表示拒绝,另一方面未提供安全卸货环境,对卸货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未予充分提醒,故其对林强受伤的损害结果有较大责任。

一审法院

……现一方面未有证据表明,林强的行为系应曼尔公司工作人员的要求,另一方面林强作为运输货物人员,整理货物并为卸货提供一定的便利系其履行运输义务的必要组成部分,且与运输方的利益有关联,故对于林强主张存在无偿帮工行为的表述,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对于林强要求曼尔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上海第二中院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曼尔公司负担涉案货物的卸货义务,林强作为货车司机,在其不承担卸货义务的前提下,进入车厢内帮忙卸货,现无证据证明曼尔公司有明确拒绝该帮工行为,且就林强摔倒后有另一人进入车厢帮忙卸货的事实,可证明曼尔公司系林强帮工行为的受益者。

故就林强在无偿帮工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曼尔公司与林强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曼尔公司在林强帮忙卸货的过程中未对其进行指引,在林强摔倒后未及时进行救治,对林强的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林强在拉拽货物时中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亦存在过错,应自负次要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由曼尔公司对林强的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2022)沪02民终5883号,以上涉及人名、公司名称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