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从本案转账备注和转账金额来看,蔡律师个人倾向于猜测本案陈天和林丽之间有可能存在婚外关系的。当然,法院裁判要以证据为准,张欣无证据证明二人存在不正当关系,那本案自然不能当做“出轨将钱财赠与小三”的情形去处理。正因如此,本案法院最终综合全案情况,将受赠款项区金额大小进行处理,将一万元以下的转账认定为是资助学业,而一万元以上的转账则认为是明显超出了资助学业的正常范畴,应当予以返还。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二审法院认定一万元以下赠与款项无需返还的裁判逻辑是一万元以下的款项属于负道德义务的赠与,不得撤销。此实际上暗含了裁判观点即如果夫妻一方是道德义务性质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夫妻另一方无权再要求返还。”就本案结果而言,该裁判逻辑确实能够达实质公平的法律效果,但该观点忽视了对夫妻另一方权益的保护,如果是夫妻一方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捐赠第三方,那此时还能否继续适用此种观点实际是有待商榷的。蔡律师认为,对于处分小额款款项,实际也可以认定为是日常生活需要,亦可考虑适用适用家事代理权认定赠与有效。

案情简介

张欣与陈天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4年2月20日登记结婚。陈天与林丽系朋友关系,二人通过网络游戏相识,林丽原为某音乐学院学生。

在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之间,陈天累计向林丽转账数百万元,转账明细中既有几十元、几百元的小额转账,也有三五千元、几万元的转账,最大的一笔转账为2020年7月4日通过银行转账50万元。在部分有备注的转账记录中,标注有“九月生活费”“买化妆品吧” ” “宽松性感泳衣”“明天考试顺利”“打理头发专用”“突然想疼爱一下你”“住院”“买条裤子” ”“我要走了,你今后珍重,我错了,不再求你原谅了,这辈子我失去最重要的人就是你了”“好好生活,你哥走了,就当我死了吧”“认了个女儿好开心”等。

关于双方的关系,陈天称自己在现实中没有朋友,双方在网络游戏中相识,林丽经常称其为“爸爸”,并且以家庭困难为名主动找其要钱,林丽则称喊“爸爸”是开玩笑的,现实中只见过两三次面,都是陈天到成都来找自己,自己没有去过北京找对方,并称自己现实中也有男朋友,二人从未发生过不正当关系。陈天则称,是否发生过不正当关系记不清了。

后,张欣主张陈天在两年时间内向林丽合计转款和赠与财物数百万元,已经超出了正常朋友界限,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要求林丽返还两百余万元。

一审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观点

通过审查陈天和林丽长达两年时间的转款记录,二人之间转账记录频繁,从最初的几十元、上百元到后来的万元以上,诸多款项后面出现备注用途,可以看出,这些款项既有学习生活方面的内容,还有旅游、高消费方面的内容,几乎涵盖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综合其转款节奏和后期转款数额出现大额增加等情况,结合双方的收入水平和实际需要,即转款记录中体现的“一个月生活费2000元”“半年花销2万元应该够了”等类似表述,以及林丽作为音乐学院学生,日常学业花费稍高等实际情况,同时考虑陈天转款备注和庭审陈述中多表明转款原因系出于无偿资助,一审法院综合认定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为大额支出,已经明显超出了资助学业的正常范畴,而低于1万元的部分,综合本案特殊情况,不宜再行返还。

一审法院作出以上返还标准的认定,除了双方特殊的情感关系及生活现状以外,还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从张欣和陈天之间的关系看,张欣称二人关系不好,正打算离婚,共有房屋出售以后,由陈天掌握和控制,而自2017年出售房屋至其自称发现陈天和林丽之间的大额转账,长达三年时间,在此期间内,其对家庭大额财产并未过问,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造成本案事实亦存在一定疏忽;二是从陈天和林丽的关系来看,目前,未有证据证明二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二人均表示来自单亲家庭,陈天对林丽有复杂的情感依赖关系,虽林丽多次退款,但其仍屡次以转钱的形式来维系双方的联系,而陈天和林丽年龄差距较大,林丽正值上学期间,对事物的判断和认知尚未完全成熟,陈天对于林丽接受相关款项并进行消费有较大责任,此亦张欣疏于经营夫妻感情和监管共同财产的重要原因;三是从林丽的认知水平来看。林丽提交的聊天记录可知,其对于涉案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有疑问的,并明确表示是否进行过公证等,当陈天表示已经转换为个人财产时,其表现出乐于接受的态度,可见,虽然陈天的陈述有违背事实之处,但林丽在明知其存在夫妻财产争议可能的情况下,仍表示接受相关钱款,亦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观点

鉴于张欣在本案中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陈天在与张欣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林丽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故应当由张欣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本案赠与行为的处理原则应当有别于违背公序良俗、因婚内出轨而产生的赠与行为。

……本案中,陈天对林丽的赠与行为显然并非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该赠与行为对张欣并不当然发生效力。陈天和林丽之间长达两年时间的频繁转款记录显示,转账金额从最初的几十元、上百元到后来的万元以上不等,转款的备注用途既有学习、生活方面的内容,也有旅游、高消费方面的内容,涵盖了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结合林丽当时作为音乐学院学生的身份以及陈天在庭审中的陈述,应当认定陈天的转款原因系出于帮助林丽完成大学学业、协助林丽留学深造、改善林丽的生活环境而给予的无偿资助。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依法不得撤销。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天向林丽的转款当中低于1万元的部分,不宜再行返还;同时认为,超过1万元以上的大额支出,明显超出了资助林丽学业和生活的正常范畴,林丽应予返还。一审法院对该部分大额转账款项的处理符合公平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索引案例:(2023)京02民终1008号,以上涉及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