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来源于生活,但生活有时却比艺术还离奇。男方有幢农村房屋,虽然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在离婚时已通过离婚协议归给女方。后男方被人逼债,就打起这幢房屋的主意。当然,男方知道由于农村房屋交易受限,无法通过正常买卖进行,就在女性债权人配合下,通过结婚再离婚的手法,将房屋过户在债权人名下。债权人也非常专业,为了得到这套房屋可拼了。

债权人先是与自己丈夫离婚,后与男方结婚,后面拿到房子即与男方离婚,后又马上同前夫复婚,再次将房屋变更至其自己前夫名下。你看,双方四人,二离二结,这手法多巧妙,不花一分钱就转移了财产,还规避了交易限制,表面上真是完美!

可惜,机关算尽反误了卿卿性命,国家的法律可不是摆设,规避法律,恶意串通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肯定不会得到支持的。最终,男方的第一任妻子通过诉讼维权,成功撤销了房屋过户登记。

 案情简介:

林英与翁大强原为夫妻关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宅基地并在地上盖房将所有权登记于翁大强名下。后双方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案涉房产所有权归林英所有,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翁大强与林英离婚后与张丽再婚又离婚,并将房屋过户登记给了张丽,林英知道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翁大强与张丽对于案涉房屋权属约定无效。

翁大强辩称,其与张丽结婚、离婚、转移房产等一系列行为系受到张丽胁迫而为之,这些行为前后不过几个月的时间。

而张丽则认为,翁大强早年因资金周转问题向其借款,但一直未还,在翁大强与林英离婚后其与翁大强产生感情而自然走到一起,双方是有感情的,由于向翁大强追债的人太多于是翁大强提出以房抵债给张丽,二人好聚好散,双方是平等自愿签订协议。

另查明,张丽与翁大强离婚后一周便同前夫何辉勇复婚,并将房屋所有份额转移到何辉勇名下。

福建永泰县法院观点:

翁大强因欠张丽借款无力偿还,双方协商以翁大强名下的案涉房屋抵还债务,之后张丽先同丈夫何辉勇离婚再同翁大强结婚,并将案涉房屋份额全部变更至张丽名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其身份而享有的特殊权利,它的流转仅限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由于张丽并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了规避这一限制,实现以房抵债目的,双方就采取这样的方式。

虽然张丽对“假结婚再离婚”的行为不予承认,但结合双方对案涉房屋权属的约定内容,且短时间内翁大强与张丽结婚又离婚、张丽与何辉勇离婚又结婚的情况,以及案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情况来看,可以认定三人明知案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了规避转让限制实现以房抵债目的实施了上述行为,主观上都不是善意。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林英诉请事实有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张丽对上述判决不服一起上诉,经福州中院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从法律上说,“假结婚”其实是一种通谋虚伪结婚行为。通俗来讲,就是指男女双方为了达成其他目的,在缔结婚姻关系时约定婚后不共同生活,且双方之间并不行使夫妻权利和义务,待目的达成后再办理离婚手续的行为。

但是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对假结婚的效力作出认定,因此只要结婚的行为满足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且不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事由的情况下,就应当认定该结婚行为的法律效力,以规避政策为目的的结婚动机,并不能成为结婚无效的原因。

本案中,法院认定翁大强与张丽离婚协议就房产约定内容无效的原因,并非是基于双方“假结婚”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翁大强同林英离婚时已经约定该房屋权属归于林英,翁大强同张丽的离婚协议内容损害了林英的合法权益,并且该约定内容违反了法律效力性强制规定,有损公序良俗,属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