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福州婚姻律师、福州离婚律师案例普法专题

 

恋爱期间,男方为了追求女方、讨好女方,免不了送礼物发红包之类的,这很正常。但广州一男子李某在恋爱期间为女方陈某支出一百多万,结果一年多就分手,这个支出账怎么算。双方无法协商算不清楚,那最后当然由法院算。

本案包括了送车、买情侣对戒、给女方装修、日常节日给女方款项及红包等,基本上除了送房之外大部份恋爱财物往来类型都包括了,算是男女恋爱财物纠纷的典型案例。蔡律师认为二审广州中院算账思路、手法都很高明,值得律师学习,也强烈建议恋爱男女应该认真阅读借鉴并吸取教训。

 

福州律师、福州婚姻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一二审法院审得相当细致,并对相关诉求遂一辨析,一二审法院观点可以一一对应,这是一份非常具有学习价值的典型案例。

 

蔡律师试就法院观点理解总结一二:1、男方对女方的大额馈赠,其金额超出了一般男女交往维护感情馈赠的合理限度,虽然双方没有明确的婚约,但男方肯定是抱着共同生活的向往而进行赠与的,本质上符合彩礼本义,在双方未缔结婚姻的前提下女方确实负有返还义务。2、关于装修支出,在男女交往中确实少见,但男方确有为居住而装修特定房产的本意,其装修支出亦属情侣交往常情,可以认定为恋爱的一般性支出而无需返还。3、关于所谓港币现金问题,一方面系旅游期间支出款项,再要求返还有点强人所难,另一方面确实存在存证难的问题,无论是男方举证现金仍在女方处及女方举证已经消费完毕皆有难度,从证据角度而言驳回男方诉讼相当合理。4、关于其他款项支出,这个5244谐音我爱思思确属神来之笔,类似520、1314等红包或特定意义的款项金额,认定为情侣交往以示爱意的款项之出,亦属应有之义。5、关于对戒的问题实是佩服广州中院,从生活常理出发推理认定对戒应仍在女方处,但又将对戒定义中男女交往的一般信物并非彩礼的一部份。从信物角度出发认定对对戒中的男戒应当返还给男方亦是好招!!

 

男方李某诉讼请求:1、要求女方陈某返还款项总计1133252元(包括购车款50.15万元、房屋装修款20万元、港币现金88000元,其他因陈某向李某多次索要的款项合计358255元;

2、陈某返还卡地亚牌戒指一对(订婚戒指,价值20650元,男款12500元、女款8500元,一对优惠价20650元)。

 

对于案件基本事实双方基本不持异议,故蔡律师择要摘录一二审法院观点。

一、关于购车款50.15万元

 

一审法院:关于购车的费用。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可知,李某自称买车的初衷是为了让陈某开心,双方也就购买车辆的价款、配置等进行协商,足以证明李某购买涉案车辆是基于哄陈某开心的目的,而现实生活中,情侣间互相资助大额支出实属正常,该赠与财物的行为,应属赠与法律关系,符合一般民事主体赠与行为的法律特征,且财产权利已发生转移,该赠与行为是合法有效且不可撤销的,现李某要求陈某返还购车款50.15万元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广州中院:李某在2018年9月23日的微信中表示“今年一月份所做的所想的,也都是为了你,能够长远在一起有个好的未来”。××××年××月××日双方共同购买对戒。××××年××月25日李某为陈某购买奔驰车支付了50.15万元。2018年6月初双方相约看房子,6月9日微信聊天中,陈某表示“你跟我联名,买房就要7成首期”。2018年7月8日陈某表示“我已经做出最大让步,只要先给我买套房子哪怕郊区就这样以后一起生活下去”。

从以上的聊天记录分析,双方在购买车辆前已建立了恋爱关系,有共同生活的意愿。本案涉及的购车费用高达50多万元,超过正常恋爱关系中情侣之间维护感情所馈赠金额,李某是基于以结婚为目的才支付上述的款项,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现双方未能保持恋爱关系继而缔结婚姻。虽然,李某支付购置车辆费用不符合依民间习俗而给付彩礼的性质,但以双方身份考量为前提本案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参照彩礼的规定处理,接收财物的一方应予返还。李某要求解除赠与,本院予以支持。陈某应将购车费用50.15万元返还给李某。

 

二、关于房屋装修款20万元

 

一审法院:因陈某对该装修款情况作出了解释,结合李某在陈某处居住的情况,可知李某在恋爱期间确实曾经在陈某处居住过,李某也确认装修的是房间而非客厅,足以表明陈某有关装修款使用的解释合理,而情侣之间就生活上产生的一些费用由一方进行出资和负担符合常理,故一审法院对陈某有关装修款解释的意见予以采信,该款项支付属于李某自愿给付的行为,其主张陈某返还缺乏理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广州中院:于房屋装修款项。陈某表示恋爱期间因李某要搬进陈某家住需要装修,李某自愿为此支付装修费用。对此,本院认为,双方确认在恋爱期间双方曾在陈某家同居生活,李某为此支付的装修费用是为共同生活的花费,并非以缔结婚姻为前提的给付,其要求陈某返还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港币现金88000

 

一审法院:李某主张陈某返还该港币现金,仅提交了其与陈某在2018年11月1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陈某确实承认李某放过88000元的港币现金在陈某处,但陈某也解释该款项后来由李某自行前往香港和李某、陈某双方共同旅游使用完毕,不具有返还的可能性,而李某对该款项的用途也作出了解释,即认为陈某要求将该笔现金放在陈某处作为以后陈某到港澳旅游的费用,故李某明显知晓该港币现金88000元不属于具有彩礼性质的款项,且李某对该港币现金目前是否还在陈某处举证不足,故对于李某要求陈某返还港币现金88000元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广州中院:李某交付给陈某88000元港币,陈某表示在同居生活中已使用完毕。在日常生活中,关系亲密的人在金钱往来和使用中,不可能均保留证据,对陈某的合理解释,本院予以采纳。因此,李某要求将恋爱和同居生活期间的所有款项均要求陈某返还,没有法律依据。

 

四、关于其他款项合计358255元

 

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李某向陈某转账的款项中,有多笔5244元,而陈某的微信、支付宝昵称正好是思思,该金额为“我爱思思”的谐音,明显属于情侣之间赠与对方的款项,而李某也并未举证证明除此之外的其他款项属于具有婚约财产性质的款项,且李某转账的时间跨度较长,亦不符合婚约财产的特征,不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如情侣恋爱期间日常赠与的款项在分手后均要求返还,显然也是不合理的,故李某主张陈某返还有关其他款项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广州中院:李某在恋爱期间多次转账给陈某,每次的金额较为零碎,且多笔金额是5244元,一审认定为情侣之间的日常赠与,本院予以认同。

 

五、关于卡地亚情侣对戒

 

一审法院:李某、陈某于2017年年底相识,双方于××××年××月购买了对戒,李某主张该对戒为订婚戒指,但李某、陈某关于何时确立恋爱关系各执一词,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涉案对戒即为李某为订立婚约所购,李某的举证当中也未有关于购买对戒前后存在双方商讨订婚、结婚事宜的内容,且李某并无证据证明双方父母及家人对李某购买对戒和商讨订婚的情况是知晓的,不符合订立婚约的一般生活经验法则。

此外,李某提交了其与母亲在2018年10月6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其在微信中只是将陈某称为女友,而不是未婚妻,也未见其母亲作出回应,不符合李某主张的已与陈某订婚的情况,加之李某主张在××××年××月购买对戒即已订婚,而李某、陈某恋爱时间长达两年左右却一直未有结婚,也是不符合从订婚到结婚通常所需时长的生活常理。

结合李某主张的对戒价值情况及陈某对此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主张其与陈某在××××年××月购买对戒时即已订婚的意见不成立,该对戒不符合李某为订立婚约所购的彩礼的特征,只能视为情侣之间的定情信物或赠与的礼物,李某主张以婚约财产予以返还缺乏依据。

李某主张陈某返还对戒,称涉案对戒遗留在陈某家中,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该对戒至今仍在陈某处,而陈某也表示早已将男款对戒寄回给李某,双方对男款对戒的下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李某要求陈某返还男款对戒已无可能性。尽管陈某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两次表示要卖掉,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可知,陈某是因李某尚欠陈某款项才表达出要卖掉的意思,而两次表示要卖掉时间相差近1个月,如陈某确要卖掉,完全可以在第一次表示该意思后即出售该对戒,因此,仅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并不足以证明涉案男款戒指已被陈某出售。至于女款对戒,李某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仅要求陈某返还男款对戒,如前所述,女款对戒属于李某赠与给陈某的礼物,陈某无需返还。因此,李某主张陈某返还对戒的意见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广州中院:××××年××月××日双方共同购买对戒,李某为此支付了20650元。此时,双方尚是情侣关系,李某主张是订婚戒指(彩礼),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该对戒为男女款各一只,李某并没有将男款戒指赠送给陈某的意思表示。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在结束恋爱关系后,男款戒指仍在陈某处。陈某表示已以邮寄的方式将戒指返还给李某,李某对此不予认可,故陈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李某要求陈某返还男款戒指,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2022)粤01民终6114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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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思斌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