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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1年3月17日张力向林素芳转账2000万元,李丽娟主张该款项系其与张力夫妻共同财产,张力构成擅自赠与,请求撤销该转款行为。

张力、林素芳辩称该2000万元系林素芳与其配偶寄存于张力的款项,认为张力转账案涉2000万元前,张力父母张大清、林素芳长期有上百笔资金存入张力银行账户,张力也经常付款至父母账户(张大清以转账、现金存入方式以及林素芳以转账方式向张力名下四个银行账户(账号分别为×××68、×××96、×××92、×××00)转账汇入合计34373364.32元(其中张大清现金存入8173000元),其向张大清、林素芳账户汇入合计7948510元),若为赠与,按常理不可能大量转账赠与,更不可能存在张力父母转账金额高于张力转账金额的情况,即张力父母寄存资金扣除张力转账父母的款项后余额达2600多万元。

一审法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021年3月17日张力向林素芳转账2000万元,李丽娟主张该款项系其与张力夫妻共同财产,张力、林素芳辩称系林素芳与其配偶寄存于张力的款项。虽张力提供的证据证实其与其父母林素芳、张大清存在大量的款项往来,但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依据转账凭证不能证明张力、林素芳提出的寄存主张。

相反,李丽娟提供的张力名下账号为×××96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张力向林素芳转账的2000万元来源于张力自身名下银行账户(账号×××11),而张力未提供足够的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故一审法院对李丽娟提出讼争2000万元款项为其与张力夫妻共同财产之主张予以支持,张力、林素芳主张系林素芳夫妻的财产因缺乏事实依据而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张力未经共同共有人李丽娟的同意擅自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2000万元款项无偿转账至林素芳账户,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现李丽娟诉请确认张力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行为,即其对张力的处分行为不予追认,且林素芳无偿获得上述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之要件,故张力的处分行为应属无效,林素芳应将取得的2000万元款项予以返还。

  二审福州中院观点:张力上诉主张案涉2000万元款项系其父母资金、寄存在张力处,但从张力一、二审期间提交的银行流水来看,张力2021年3月17日从其名下×××96账户转账给林素芳的2000万元来源于张力名下×××11账户,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银行流水无法证明张力所主张的父母寄存资金情况,其据此主张案涉2000万元系其父母的资金,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从情理及生活日常经验法则判断,我个人认可张力方的理由,认为张力账户的钱确实是原始来源于其父母的款项,其向母亲转款2000万其实是属于与父母间款项往来,将之前父母款项返还给母亲而而。

但情理不能代替法律判断,更不能忽视证据规则。本案从证据层面而言,就是张力将自己账户上的2000万转账给母亲,而该账户上的2000万元,亦是从张力名下其他账户汇入,其称是父母款项无法形成一条直接的证据链。毕竟钱是种类物,不是特定物,在张力无法证明该款项特定来源母亲的前提下,其输了官司一点都不冤。原告非常聪明,只拿一笔款项说事,而被告抗辩意见一直执着于之前父母汇给自己款项高达三千多万,汇付差额计有二千多万,故自己将2000万款项汇付给母亲只是归还父母寄存款项,可惜本案并不是审理原告与其父母之间的款项纠纷,法院根本无需去关注审理其与父母的款项往来。

现今,张力方可能的方案只能是让母亲来起诉自己,全面厘清自己与父母之间款项往来,再来让法院确定自己是否有返还款项的义务了。

索引案例:(2022)闽01民终2565号,以上涉及名字均为化名

 

福州离婚、继承律师、福州房产律师、福州公司律师、福州民间借贷律师、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婚姻、继承、房产案件、公司法务及刑事辩护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蔡思斌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