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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3月26日大白银行广州分行发出《工作调动单》,将林刚调整到大白银行广州分行凤凰城支行从事公司客户经理岗并要求林刚在2019年3月29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林刚在2019年3月29日回复大白银行广州分行表示不同意上述工作调动;之后大白银行广州分行分别在2019年4月4日、9日、19日多次通知林刚前往增城凤凰城支行报到上班并表示林刚职级待遇不变并另外提供600元/月交通补贴和六个月的适应期;林刚亦均回复不同意工作调动并实际未到凤凰城支行报到上班。2019年4月23日,大白银行广州分行以林刚未到增城凤凰城支行报到上班累计旷工15天为由单方解除与林刚的劳动关系。后,林刚以大白银行违反解除合同为由要求其支付赔偿金。

 

一审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观点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第一,大白银行广州分行作为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其司依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有权在综合考虑林刚的工作经历后,对林刚进行调岗。第二、根据双方确认的《劳动合同》显示林刚的工作地点为广州,而调岗至增城凤凰城支行在广州行政区范围内,亦不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规定。第三、结合大白银行广州分行提交的一系列《通知》可知,大白银行广州分行已就岗位调整问题与林刚提前并多次协商并进行书面确认,亦多次明确调岗后林刚的职级待遇不变,并向林刚提供600元/月的交通补贴、相应培训及六个月岗位适应期。一审法院认为大白银行广州分行在调整工作岗位上已履行了相关的告知义务,并提供补贴等福利,其司对林刚的调岗并无不当。林刚作为劳动者,应服从用人单位安排,履行自己的义务,提供劳动。在本案中,林刚自2019年3月29日至2019年4月22日期间仍未到新岗位就职,且林刚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此期间缺勤的合理性,因此,大白银行广州分行以林刚未到凤凰城支行报到上班而认定林刚旷工并据此解除与林刚的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据此,一审法院对大白银行广州分行无需向林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的主张予以支持,对林刚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发生变更,双方理应协商一致。但本案中,大白银行广州分行系基于自身经营发展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并未变更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和劳动关系,且并未超出广州市范围,大白银行广州分行亦提供交通补贴,可以认定前述调整属于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范畴,林刚应当配合大白银行广州分行的经营安排。本案中,林刚不服从工作地点的调整,未到调整后的工作地点出勤上班,大白银行广州分行多次发出书面警告和催促,已经履行了用工管理责任,林刚仍未按要求到岗上班,也无办理任何请假手续,大白银行广州分行据此主张林刚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依据充足,大白银行广州分行据此解除与林刚的劳动关系未违反法律规定。林刚要求大白银行广州分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大白银行广州分行调整林刚的工作地点是否合法合理。本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已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为广州,而调整后的调整后的工作地点并未超出广州市区范围,并且用人单位也提供了相关交通补贴,因此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劳动合同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本案同时也提醒劳动者,劳动合同中如果将工作地点约定为一个城市明显过于宽泛,一个城市两个地点的往返时间甚至可能超过两个城市之间。例如本案用人单位虽然在变更地点后额外支付了600元/月交通补贴,但可能远远不够劳动者变更工作地点后每月的交通费用。

索引案例:(2022)闽01民终2969号,以上涉及名字均为化名

福州离婚、继承律师、福州房产律师、福州公司律师、福州民间借贷律师、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婚姻、继承、房产案件、公司法务及刑事辩护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蔡思斌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