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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案情不复杂,但可能是大家在朋友圈都有见过。如有人在朋友圈指明道姓地发泄对他人不满,甚至辱骂诅咒等。如此行为,如被辱骂人认真对待依法维权的,行为人是没有好果子吃的。

情简介:原、被告互为对方微信好友。

2020年6月3日下午12:01,被告使用其微信发布图文朋友圈消息。图片为其与原告9张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截图显示双方对原告是否已全部结清相关款项给被告存在争论,图片可见原告使用其肖像作为微信头像、微信昵称为原告姓名。该朋友圈文字内容为“善良被小人绑架就变成是帮凶,为避免出现第三个受害者(此人已用同样的伎俩骗了一个同行,我是第二个被骗)……以此公示朋友圈,让认识的人都来认识一下没诚信之人的嘴脸。社会需要正气,正气不能被绑架,我们人人都有责任举发无赖之徒,让无赖之徒在社会中无法生存!所以我选择发朋友圈”。被告对此发表评论称“谢谢大家的关心与支持!我实在是忍无可忍,无须再忍的情形下发声的。欠债的还大声过被欠债的,大家都来认识一下无赖之人,大家都来围观无赖之徒,让所有的无赖之徒在社会上无处盾生。”“从去年催结算到昨天,昨天说好付钱,就是拖着不付,我催急了就说下班前一定付,还截了个假图给我,最后还是不付款,昨晚说今天早上十点左右就付款,我还是选择相信他,等到今天上午十二点。最后一直拖到今天中午十二点都没打款,所以我才发的朋友圈,太挑战我们的底线了。”

2020年6月4日上午7:17,被告使用其微信发布图文朋友圈消息,称“一个人从无赖变成老赖,从量变到质变,不值得可怜。老赖是社会的毒瘤,揭发老赖人人有责,我们的社会需要正能量,不需要老赖”,配图与2020年6月3日下午12:01的朋友圈一致。被告对此评论内容与2020年6月3日下午12:01的朋友圈一致。该条朋友圈消息有二人共同微信好友进行评论。

2020年6月4日上午11:58,被告使用其微信发布朋友圈消息,称“欢迎大家围观,老赖是社会的毒瘤,不能再让老赖祸害第三者,让大家帮忙监督”,配图与2020年6月3日下午12:01的朋友圈一致。

2020年6月5日上午8:25,被告使用其微信发布朋友圈消息,称“如此无赖,祸害社会,人人诛之”,配图与2020年6月3日下午12:01的朋友圈一致。被告评论内容与其在2020年6月3日下午12:01发布的朋友圈留言内容大体一致。

2020年6月10日上午10:38,被告使用其微信发布朋友圈消息,称“如果你想看清一个朋友,那就借钱给他!如果你想失去一个朋友,也是借钱给他”,配图与2020年6月3日下午12:01的朋友圈一致。

另查明,2018年11月10日,广东省人民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原告被诊断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稳定型心绞痛三支病变心功能Ⅰ级)。被告发布被诉侵权朋友圈消息后,被告在与原告微信聊天时表示“知道你现(在)为什么在分秒必争在抢时间,因为你只剩下2900天”“都架两条铁线测人了,还想架多几条”。

原告为此大为生气并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删除其在微信朋友圈(微信号:×××)内发布的辱骂、侮辱性及其他不当言论,删除其所附上的与原告的全部聊天记录;2.判令被告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内发布道歉声明(发布天数不低于三天),在广东地区报刊发布道歉声明(发布天数不低于一天);3.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28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庭审时,因被告已删除朋友圈涉案内容,原告遂撤回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

一审广州互联网法院观点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根据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被告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发布案涉朋友圈消息是否侵害原告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应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以“曝光”原告不诚信为目的,未经原告同意,将其与原告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公开发表于微信朋友圈中,意图令公众对原告的信用、品德产生负面评价。尽管被告内心确信原告存在部分款项未清偿的行为,但在相关事实尚存争议的情况下,被告应通过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寻求救济,而非通过朋友圈谩骂的方式“维权”。被告公开其与原告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配图可见原告肖像、姓名等,具有明显的指向性,且被告使用“无赖”“老赖”“毒瘤”等贬损性用语指责原告,客观上确会造成公众对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产生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事实,被告对此具有过错。

尽管被告公布的聊天记录仅发生在原被告二人之间,考虑到被告系与原告存在经济纠纷的当事人,被告发表朋友圈的目的并非披露他人隐私,且本院已认定案涉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故对原告有关被告侵害隐私权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最后,虽然被告发表的朋友圈配图中可见原告肖像,但该肖像系原告自行设置为其微信头像,被告予以披露并非以使用原告肖像为目的,而是为了“佐证”其朋友圈文字内容的真实性,无证据显示被告实施了丑化、污损原告肖像等违法行为,且本院已就被告发布案涉朋友圈消息的行为进行了评价,并认定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故对原告有关被告侵害其肖像权的主张,本院亦不予采纳。此外,肖像、姓名虽属于个人信息范畴,但本院已对被告发表朋友圈的行为进行了评价,无必要对原告主张的个人信息问题再行单独评价。

关于被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第一,关于赔礼道歉。由于被告发表于微信朋友圈的内容侵害原告名誉权,故原告要求被告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号:×××)发布道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该方式与本案侵权影响范围相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道歉声明须事先经本院审查,字数不少于200字并保留三天。至于原告要求被告在广东地区报刊发布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超出侵权行为影响范围,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原告虽患有心脏病,但尚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因被告发表侵权言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且本院已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足以弥补原告因被告侵权造成的精神痛苦,故对原告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合理开支。因被告实施侵权行为导致原告产生公证费支出2800元,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其律师费损失10000元,但未提交律师费发票证明该费用由原告实际支付,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被告败诉是大概率事件,普通人应该都会有此认知。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朋友圈在某种意义上实质是个人自媒体,通过自身微信朋友的阅读、传播、议论,其内容往往会在特定的社会交际圈持续发酵,对被针对人极易产生持续的不利影响。法院判决其在朋友圈持续发布道歉声明三天亦是应有之义。

不过,对于维权成本单纯只支持公证费等2800元,蔡律师认为过于苛求了。可能原告在律师费发票举证上有暇疵,但原告聘请律师必定支出相应费用及付出时间成本及精力等,法院如能酌定支持部份损失可能会更公平。毕竟原告忙活几个月,其直接收益仅是朋友圈的道歉声明,远不能弥补原告的损失,也无法达到让被告甚至后续行为者警醒意义,甚至一定程度上会让侵权者感觉法律后果不过而而,做了就做了,后续最多道歉删除赔上一份公证费而已。如此,恐难达到教育及导向社会风气作用。

索引案例:(2021)粤0192民初2123号,以上涉及名字均为化名

 

福州离婚、继承律师、福州房产律师、福州公司律师、福州民间借贷律师、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婚姻、继承、房产案件、公司法务及刑事辩护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蔡思斌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