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2138041500030939

案情简介:男方唐磊与女方李美美于2012年2月12日在安徽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另唐磊于2013年10月21日加入爱尔兰国籍,取得爱尔兰护照,名字为TIan Lai。后双方于2014年10月8日协议离婚,并在镜湖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2015年6月8日,TIan Lai以唐磊之名与李美美在镜湖区民政局重新办理结婚登记。镜湖区民政局经审核双方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户口簿、《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等材料后,作出婚姻登记行为。

后男方起诉镜湖区民政部门并列李美美为第三人要求撤销婚姻登记,一二审法院均支持男方请求,女方为此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观点本案争议焦点即为被诉婚姻登记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本案中,TIan Lai于2013年10月取得爱尔兰国籍后,未及时主动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并以唐磊的名义与李美美共同至镜湖区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因TIan Lai办理婚姻登记时未如实告知其已取得外国国籍的事实,亦未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本人无配偶证明等申请材料,导致镜湖区民政局超越职权范围作出被诉婚姻登记行为。据此,一、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撤销被诉婚姻登记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现实中,很多中国人虽然在境外取得外国身份,但出于各种考虑及回国便捷性,并不会主动向国内部门报告,主动注销户籍、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有时更爱使用中国身份在国内办理相关事务,包括购房、投资以及婚姻登记等。

最高院通过本案实际上给广大双重国籍人士敲响警钟,国内行政机关根据《国籍法》相关规定,始终不予承认双重国籍,始终认为自取得外国国籍止,则中国国籍自动丧失,相关以国内身份处理的行为如违背针对外国人特殊程序规定的,则依法无效,相关利益人是可以请求撤销的。换言之,作为律师在处理实际具有双重国籍人士法律事务时,要特别慎重,慎重考虑有否违反国内法,其所从事的法律行为能否生效。

另外,本人更好奇的是,如果再婚婚姻登记是可撤销的,那双方离婚登记也是隐瞒国外身份使用国内身份办理的,那该离婚登记是否也是无效,女方也是可以请求撤销,则双方仍然存在婚姻关系呢?

索引案例:(2020)最高法行申11360号,以上涉及名字均为化名

福州离婚、继承律师、福州房产律师、福州公司律师、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婚姻、继承、房产案件、公司法务及刑事辩护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蔡思斌

202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