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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唐大、唐二两兄弟(均已逝)于1961年自建一间二层、总面积为76.84平方米木屋。后该房屋被拆迁,补偿二套90平方米房屋及相应补偿款,相应被拆迁人仍为唐大唐二兄弟。其间,拆迁单位存档一份《协议书》,内容为内容如下:福州市台江区苍霞存仁二道11号现要拆迁。唐大、唐二两兄弟在1961年火灾后建有一间二层木屋,总面积为76.84平方米。两兄弟现已去世,其子女共同确认:唐大30.08平方米,唐二46.76平方米。其中,唐大相关继承人有12人,其中5人未在该《协议书》签字,唐二相关继承人均有签字并无异议。后唐大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拆迁安置权益由原、被告共同继承,唐大和唐二的继承人按法定继承相应份额。唐二继承人则要求按该协议对拆迁安置权益享有60.85%份额,唐大继承人享有39.15%份额。

一审福州市台江区法院观点: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记载,唐大和唐二系案争房产的被征收人。故案争房产的拆迁安置权益归唐大、唐二享有。唐大和唐二均已去世,且无在案证据证实继承人留有遗嘱,因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项下的拆迁安置权益应当由唐大和唐二的继承人共同继承。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唐大和唐二的继承人对案争房产享有的具体拆迁安置权益的份额。陈某和唐某1提供的《协议书》中,唐大的继承人中有唐某2、唐某7、唐某3、王某1、唐某4、唐某5、卞某的签名,但缺少了唐大的继承人唐某6、王某2、唐某8、唐某9以及江某的签名,且前述未在上述《协议书》签名的唐大的继承人亦对该协议书内容不予确认,故该协议书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且本案无证据证明唐大与唐二对讼争房屋的产权份额分割进行过约定,故对于陈某、唐某1提出按照《协议书》的约定进行分割讼争房产拆迁安置权益,唐二的继承人享有讼争房屋拆迁安置权益的60.85%份额的辩解,不予采纳。因此,认定唐大和唐二的继承人各享有案争房产的拆迁安置权益的1/2。

二审福州中级人民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继承人唐大、唐二对原案争房产××房产各占有多少份额的问题。

原案争房产××房产系唐大、唐二两兄弟在1961年共同建造的二层木屋,由唐大一家住前屋,唐二一家住后屋。经拆迁单位对二层木屋丈量明确房产面积共计76.84平方米后,2014年7月13日,被继承人唐二的长子唐某平(2018年去世,配偶即上诉人陈某、女儿即上诉人唐某1)与被继承人唐大的大部分子女等人即被上诉人唐某2、唐某3、唐某4、唐某5、唐某7、卞某、王某1以《协议书》的形式,签字确认总面积76.84平方米中,唐大一家的面积占30.08平方米,唐二一家的面积占46.76平方米。该屋建造至被征收前,兄弟两家已形成固定的居住状态,双方的子女对此应当知晓,故该《协议书》并非房产分割协议,名为协议,实质上是唐大、唐二各自子女对双方历史形成的居住状况的书面确认书,无需所有继承人签字确认。

本案上诉人唐某2等人称他们是在被胁迫和欺骗的情况下在该《协议书》签字确认,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虽然唐大遗产部分继承人即被上诉人江某、唐某8、唐某9(三人系唐大已去世长子唐某鸣的妻子、儿女)以未在《协议书》上签字而不认可确认的内容,但被继承人唐大的大部分子女均以书面形式确认唐大、唐二两家房屋征迁前已形成稳定的居住状态,可以认定被征迁前的案涉房屋,唐大占30.08平方米面积,唐二占46.76平方米面积。

一审法院以案涉《协议书》上没有唐大其他继承人签字为由而否认《协议书》的证据效力不当,予以纠正。

据此,唐二占被征迁房屋面积约1169/1921,唐大占约752/1921。

蔡思斌律师评析:做为法律工作者,无论法官还是律师,有时判断认定案件的关键很大部份在咬文嚼字,以图真正还原案件真相,准确推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样一份协议书,一审法官将其理解成是房屋分割协议,既为分割行为,则应经各方当事人全体协商一致并签字确认,否则该协议不能发生效力,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这样的理解不能称之为有错,貌似可以自圆其说。

但二审法院则对此有不同意见,二审法院根据房屋此前居住现状及相关当事人年龄身份等进行分析,认为涉案协议书其实是对此前案争房屋各自居住面积的确认,并非各方协商对此进行分割。如此,在唐大知悉案争房屋使用情况的相关继承人均予以确认的前提下,该协议关于对双方历史形成的居住状况(即各自占用面积)的确认即产生效力,而无需全体继承人签字方为生效。

作为律师,本案可借鉴之处甚多。比如要准确理解协议真实意思,从最有利于代理利益角度去拓展及抗辩;比如制作相关房屋协议时要正确区分确认性质还是分割性质,注意内中当事人的异同;再比如无产权房屋拆迁权益争议中,相关实际使用面积对拆迁权益分配影响重大,一定要注意收集或固定相关房屋使用状况等。

索引案例:(2021)闽01民终333号,以上涉及名字均为化名

福州离婚、继承律师、福州房产律师、福州公司律师、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婚姻、继承、房产案件、公司法务及刑事辩护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蔡思斌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