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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主旨:

母亲赠与儿子、儿媳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在儿子儿媳离婚后,可以撤销赠与要求儿子儿媳返还;儿子儿媳按照离婚时各自实际分得的数额承担返还义务。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28日、2020年3月26日,张美丽与拆迁部份签订宅基地房屋拆迁与安置协议,获得补偿款2421661元。

经协商,为了温香、张建国能家庭和睦,并且以后生活中温香、张建国能更好地尽到赡养义务,2020年5月14日,张美丽将拆迁补偿款120万元赠与温香、张建国,并于同日通过张家口银行将120万元转入张建国银行账户。之后,张建国将其中30万元转入温香银行账户。2020年7月13日,张建国、温香二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张建国分得现金捌拾叁万元整(830000元);温香分得万柳公寓北区房产一)和2019年购得的丰田车一部(车牌号冀G×××××),价值83万元。具体价值:房产约80万元、车16万元,合计96万元,均分每人分得48万元。协议时,家里没有存款,有河子西平房拆迁款即温香母亲赠与的35万(叁拾伍万元整),协议后张建国退付到温香账户7万元(因实得拆迁款90万元,故退回7万元)。

2020年10月1日中秋节,张美丽得知温香、张建国已于2020年7月13日离婚,并且张建国于2020年6月离家。后经了解,温香分得赠与款项37万元,张建国分得赠与款项83万元。张美丽认为,子女赡养老人是基本的义务,现张美丽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收入微薄,尚居住在农村,温香因故不和张美丽共同居住,较少探望,导致老人生活困难,感情缺失。为此,张美丽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赠与合同,由温香返还赠与款项37万元,张建国返还赠与款项8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本案争议焦点是赠与款项金额的认定及张美丽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

一、关于赠与款项金额的认定。本案在审理中,张建国承认其分得赠与款项83万元,温香表示分得赠与款项37万元,但结合温香、张建国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张建国分得现金83万元,其中赠与款项35万元,其余48万为共同财产折价款,而温香实分得赠与款项85万元。

二、张美丽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一般不能撤销赠与。但如受赠人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予。子女赡养老人是最基本的义务,在当下老龄社会中,老人权利的保护是重中之重,做子女的不能因为利益而忽视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张美丽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收入微薄,却还将拆迁补偿款120万元赠与温香、张建国,可见托付之重,信赖之诚。然而,温香、张建国已离婚,生活处于不宁静状态。温香因故不和张美丽共同居住,较少探望,导致老人生活困难,情感缺失,以致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赠与合同。温香也不能举证证实其已尽主要的赡养义务。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为温香没有尽到赡养母亲的基本标准,现张美丽请求撤销赠与,予以支持。因张建国接受赠与款项35万元,温香接受赠与款项85万元,现为赠与行为撤销的情形,温香、张建国应在接受赠与款项的范围内各自承担返还义务。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建国上诉称案涉被征收房屋分为南北两院,经分家析产南院归其和温香所有,故案涉被征收房屋补偿款经协商其和温香应分得120万元,由张美丽将款项打入其账户。经查,案涉被征收房屋登记在张美丽名下,房屋征收补偿款均汇入张美丽账户,张建国未提交书面的分家析产协议,张美丽亦不认可,故张建国的该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张建国与温香共同接受张美丽赠与的120万元款项,张建国与温香离婚时对赠与款项进行了分割,一审法院根据张建国与温香离婚时对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折价后认定张建国分得赠与款项35万元,温香分得赠与款项85万元,合理合法。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张美丽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正值需要子女赡养之际,温香与张建国已离婚,温香仍处于家庭破裂的阴影之下,平时对张美丽较少探望、关心,导致张美丽生活困难、情感缺失,温香没有达到赡养母亲张美丽的基本标准,导致张美丽请求撤销赠与。因赠与款项由张建国与温香共同接受,且双方在离婚时已进行了分割,故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决张建国返还赠与款项35万元,温香返还赠与款项85万元,并无不当。

蔡思斌律师评析:

父母为了子女家庭幸福及往年的赡养尽孝,赠与子女大额款项属于常见现象。但是在子女离婚后,父母能否要求撤销赠与,要求子女及其配偶返还财产呢?在上述案例中,法院支持了父母一方的请求。并要求子女及其配偶按照各自在离婚时实际分得的数额,返还父母一方。

此类案件传达的价值观在于,父母赠与子女或为子女购房,均非天经地义,而是带有希冀子女养老尽孝的本意。且赠与子女夫妻的,则是希望夫妻二人和睦,共同尽孝养老的。所以,法院最终才支持了父母一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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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7民终756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2021年7月9日

蔡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