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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机关对于公司登记通常只进行形式审查。只要相关当事人身份证曾经丢失过,就有可能被不法份子利用身份信息进行冒名登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登记为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在这种情况下,被冒名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何行使救济途径呢?

一、最为快捷的方式:直接依据国家市场监督总局于2019年6月2日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要求工商部门撤销登记

根据上述意见的规定,被冒名者需要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能够证明被冒名登记的材料,工商部门综合上述材料能够认定确实存在冒名登记行为的,便会直接撤销登记。

二、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工商登记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冒名登记

相关案例: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2019)吉0102行初94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告南关区市场监管局具有对本辖区内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等登记事项进行审查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本案中,原告认为景隆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并提供景隆公司出具的自认原告不知情的证明,市场监管局根据上述法律条款有撤销工商登记职权,现高绍信已向南关区市场监管局主张撤销其在景隆公司的股东登记来救济权利,应由公司登记机关作出相应处理。

三、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被冒名登记

相关案例: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1行终26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虽然确认官渡监管局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同意第三人苗佳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的程序合法。但是根据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苗佳公司在设立公司登记中,向官渡监管局提交的材料中,涉及彭金柱的签名,均非彭金柱本人所签,其身份证复印件系彭金柱遗失的身份证,故公司设立并非彭金柱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一审法院认定:“官渡监管局于2016年8月11日准予第三人苗佳公司设立登记中,官渡监管局将彭金柱登记为第三人苗佳公司股东的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并无不当,官渡监管局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四、以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不属于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监事

相关案例: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苏0891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被告公司在2017年进行公司监事登记时使用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所对应的身份证原件,该证件已于2016年丢失,原告于2016年4月到公安机关挂失补办,故原告被被告公司冒名登记为监事,原告不具有作为监事的意思表示,不应被视为法律上的监事。故原告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被冒名人要想最快解决问题,最便捷的途径是直接向工商部分要求撤销登记,但必须提供身份证遗失、笔记鉴定等相关材料。如不能通过该方式解决,则可以考虑通过行政诉讼手段解决,但需要注意起诉期限的问题,如果起诉期限已过,则可以考虑通过民事诉讼手段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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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5日

蔡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