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点:关于工资的微信聊天内容能够与微信转账记录相互佐证,可以证明用人单位已通过微信转账发放工资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25日,陈龙与大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从事总经理岗位工作,约定工资15000元/月,试用期工资15000元/月。2017年10月23日,大白公司因被物业强行关门,2018年1月24日,陈龙以大白公司拖欠工资为由申请仲裁。 2018年5月16日,劳仲委裁决大白公司向陈龙支付2017年7月25日至2017年10月23日期间的工资45000元。

另查,2017年9月5日至2017年11月25日期间,大白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通过微信向陈龙转账,分别为2017年9月5日1044元、9月25日15000元、9月25日4138元,10月19日300元、10月26日500元、11月9日200元、11月11日1800元、11月15日1080元、11月25日300元,合计24362元。后大白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陈龙返还微信多给付的工资。

审马尾法院观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陈龙任职期间,大白公司主张其法定代表人多次向其微信转账借支工资,陈龙则辩称转账款项属于部分工资及办公报销支出。根据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陈龙任职期间的工资为15000元/月,而大白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陈龙转账的15000元符合月工资的发放标准,在陈龙未能提供合理说明的情况下,大白公司主张退还或者予以抵扣工资予以支持。而其他2017年10月23日之前的转账款项少至300元多至4138元,不符合工资发放的形式,而陈龙时任总经理,报销办公相关开支的辩称也尽合理,故2017年10月23日之前除2017年9月25日15000元的转款外,其他转款大白公司主张退还或者予以抵扣工资不予以支持。

二审福州中院观点:

本院认为,陈龙任职期间,大白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向其微信转账,陈龙辩称除15000元转账属工资,其他属办公报销支出,结合大白公司提供的微信收款清单及对话记录,2017年9月24日晚18:15陈龙发微信给大白公司法定代表人,内容“我工资7月和8月的总共19138;少一分我都不会再信”,大白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7年9月25日凌晨00:29微信转账15000元、4138元共两笔给陈龙,可以证明大白公司2017年9月25日向陈龙转账的15000元、4138元系发给陈龙的工资,一审仅认定15000元为发放的工资,认定事实错误,大白公司主张退还或者予以抵扣工资,予以支持。其他2017年10月23日之前的转账款项,不符合工资发放的形式,一审认定因陈龙时任总经理,报销办公相关开支的辩称也尽合理。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中,陈龙在大白公司的职务为总经理,因此其关于微信转账的部分款项属于办公报销开支的辩解符合生活常理,因此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如何区分微信转账记录中的工资和报销费用。在案证据显示2017年9月24日晚18:15陈龙发微信给大白公司法定代表人,内容为“我工资7月和8月的总共19138;少一分我都不会再信”后大白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7年9月25日凌晨00:29微信转账15000元、4138元。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在时间、内容上均能够相互佐证,故应当认定大白公司法定代表人转账的19138元系支付工资。

案例索引: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终960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