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点: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非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事由 

案情简介:

张清于2008年5月4日入职小白公司,2018年11月1日离职。2008年5月至2009年12月,小白公司未依法为张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2018年11月20日,张清以与小白公司存在劳动争议为由向福州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于2018年11月27日以张清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后张清诉至法院要求小白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

审鼓楼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有权终止劳动合同。本案中,张清虽于2016年2月1日已届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后继续留任小白公司工作,并符合劳动关系法律特征,小白公司亦未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可视为双方劳动关系延续。张清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11月1日解除,小白公司未表示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张清主张小白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时,张清已届法定退休年龄,小白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合同,故对其该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张清离职后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小白公司未为张清缴纳社会保险存在过错,故劳动合同终止后,小白公司应支付张清经济补偿。张清已在小白公司工作10年5个月,故小白公司应支付张清经济补偿金26974.5元(2569元/月×10.5个月)。

二审福州中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张清于2016年2月1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其主张小白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之后未安排其工作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双方间劳动合同,不能成立,故张清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应予以支持。一审以张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判令小白公司向其支付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共规定了七种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其中并没有“用人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劳动者退休后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故一审法院以此为由要求小白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此外,职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而本案中张清在小白公司工作仅10年5个月,小白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年限不可能达到15年,张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过错并非在小白公司,因此仅以张清未享受退休待遇为由要求小白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亦不合理。

案例索引: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终6551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