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思斌律师是福州较早专业从事公司创业法务的律师,是福州经办离婚案件较多的律师

/公司法务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视为书面协议?——福州律师推荐阅读

现行法律并未对合同订立形式作出严格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合同的订立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但法律并非对所有合同均持此开放态度,例如劳动合同、居住权合同、抵押合同、夫妻财产约定等明确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不少当事人不再拘泥于纸质形式,有时也会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达成合同合意,那这样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视为一种书面合同?将来如果发生争议,当事人 [...]

出售方因急缺资金低价售房,有权以显失公平撤销合同——福州律师推荐阅读

案件简介:2013年8月13日,李亮和大白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大白地产公司位于日照市某房屋,总金额452554元。李亮全额支付房款后,由于房屋未进行产权登记,李亮遂与大白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房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2015年11月11日,李亮与郭守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郭守发。2015年11月24日,郭守发与大白地产公司对涉案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 [...]

如何认定以实际履行行为变更合同?——福州律师推荐阅读

社会实践中,合同各方在签订合同后有时会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履行的具体细节,而非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此时如果发生纠纷,一方往往会以对方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而另一方则会以双方已经以实际履行行为变更合同为由进行抗辩。那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又是如何认定呢?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

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还款后能否向公司追偿–最高院改判案例

法院认定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然后判决股东应对公司高达三亿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续案件进入执行,法院最终执行了股东对公司的100%股权,将公司股东变更成债权人。后原公司股东认为公司实质受益三亿多,要求变更后的公司承担偿还责任,结果一二审判决却截然不同。 本文所涉案件虽历经西安中院一审、陕西高院二审、最高院再审,但案情其实不算复杂。笔者根据最高院判决将案件相关要素提炼出来,读者即可一目了然并快速掌握案 [...]

向公司投资180万元,但未办理股权登记、未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未增资的,投资人不具有股东资格——福州律师推荐阅读

  向公司投资入股,汇入款项后,公司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工商登记、也未办理增资手续的,投资人能否以进行了实际出资以及公司出具的确认收到投资款的《收条》为由,请求法院确认享有股东资格呢? 答案是不能。在公司成立后,成为公司的股东有两种途径:一是在公司注册资本不变的情况下成为股东,只能通过股权转让、由隐名股东变更为实名股东、股权赠与三种方式成为公司股东;二是公司增资扩股。若并未由公司股东与投 [...]

一个案件摸清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四种情形(福州中院2020年执行异议之诉改判案例)

  案情简介:王先生因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胜诉,将大黑公司列为被执行人,后因执行不能将大黑公司相关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就此引发本案。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各方就大黑公司原股东没有足额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二手受让股东是否需要对上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二手受让股东也没有实际足额缴纳增加的认缴出资额(或抽逃出资)、新股东承诺出资部份是否加速到期发生争议,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福州中院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