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两位老人相识恋爱两年后开始同居并商议结婚,仅三个月后二人分手。在此期间男方转账141万元,其中70万元签订了无偿赠与协议。法院最终判决女方返还75万元并将时价47万元房屋变更至男方名下,加上女方之前自行返还的10万元,返还数额占转账总额的94%。女方最终所剩无几。

返还比例如此之高原因在于:双方同居时间极短,且最终未结婚,而转账金额明显超出普通恋爱赠与范围。老年人婚恋通常以书面协议替代传统订婚仪式,但不能以此规避彩礼认定。当转账金额与同居时长严重不成比例、且给付时点与婚嫁商议高度重合时,大额转账极有可能被全额认定为彩礼,并面临高比例返还。

 

案情简介:

2021年,张刚强(65岁)与李雪梅(51岁)逐渐发展为恋爱关系。2023年1月,两人共同生活居住并商讨结婚事宜,张刚强向李雪梅转款141万余元。后李雪梅将前述款项中的47万余元购买房屋一套并登记在两人名下。同年2月,双方就前述141万余元中的70万元签订《赠与协议》,确认属无偿赠与。一个月后,双方因矛盾分手。

后李雪梅陆续向张刚强转账10万元,未再返还其他款项。张刚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李雪梅向其返还彩礼,即购买案涉房屋后剩余的94万余元;2.将两人名下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变更为自己单独所有。

 

法院观点:

本案中,张刚强与李雪梅系因打牌相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张刚强作为残疾人士生活不便,其在获得拆迁补偿后即向李雪梅转款141万余元,还出具《赠与协议》消除李雪梅顾虑,意在与李雪梅结婚以获得相互扶持和生活照料。张刚强虽未明确写明该款项系彩礼,但该款项给付目的是促成双方缔结婚姻、给付时机是双方商讨结婚事宜期间、符合恋人之间为使对方对婚姻更有信心和婚后生活更有保障作出给付的婚俗习惯、金额亦明显远高于一般性的节日礼金或日常消费支出。因此,经某某仅以张刚强已出具案涉《赠与协议》并实际支付70万元后不得撤销为由进行抗辩不能成立。法院综合张刚强、李雪梅年龄、案涉款项给付目的、时机、金额、老年人婚恋观念及彩礼支付习惯等,依法认定案涉141万余元转款属于彩礼。综合考量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居住时间较短等事实,除李雪梅已自行返还张刚强10万元外,法院判令李雪梅仍应向张刚强返还75万元并将双方购置的案涉房屋(时价47万元)变更为张刚强个人所有。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6-07-2-012-001 / 民事 / 婚约财产纠纷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2024.09.02 / (2024)渝0104民初3037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6.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