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蔡律师接客户咨询,称其与妻子当前处于离婚协商破裂、准备诉讼阶段,但对方未经同意擅自将两名未成年子女带回老家,甚至直接阻止小孩上学,该行为是否违法,自己能怎么做?

一、该行为是否违法?

明确回答:违法。《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一方擅自带走子女、阻止对方探望,直接侵害了对方的监护权。

人民法院案例库指导性案例228号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明确: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擅自带走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与未成年子女相见的,构成侵害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可以依法诉求保护自己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该案中,李某及其母亲刘某擅自带走尚在哺乳期的女儿,拒绝送回,张某以监护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刘某将李某某送回,并由自己依法继续行使对李某某的监护权。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的行为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亦构成对母亲张某监护权的侵害,最终判决孩子暂由母亲直接抚养。

邕宁法院一案例中,父亲王某某在离婚诉讼期间藏匿两名子女,导致孩子无法正常上学,法院依据2025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向王某某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认定王某某严重损害子女受教育权;也严重侵害了梁某某的监护权和探望权,最终裁定禁止王某某藏匿行为并责令将子女送回,如违反的可视情节处以罚款、拘留,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如何维权?

1、优先保障子女受教育权

子女因被带离而停学、失学的,应向教育行政部门反映,要求责令限期纠正;同时与学校沟通劝返机制,确保尽快复学或办理学籍接转。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以夫妻纠纷为由剥夺孩子的就学机会。

2、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对方抢夺、藏匿子女的,可依据民法典第997条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12条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立即停止侵害并送回子女。

3、提起监护权纠纷诉讼

即使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受侵害一方还可以单独提起监护权纠纷诉讼,请求法院暂时确定子女的抚养安排,无须等待离婚案一并处理。

4、在离婚诉讼中据实主张

在起诉或答辩中载明对方擅自带走、限制探望、导致孩子就学受影响等事实及不利评价,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基础争取自身抚养权。

5、固定证据

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要求对方告知孩子就学、居住、健康情况并安排探望,对拒绝配合的情形保留证据,以备申请禁令及诉讼中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