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对于婚前房产婚后加名,此前有观点认为可以直接对半分割。但自《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五条出台后,司法实践观点已发生明显变化。从案情来看,案涉房屋系陈某某婚前个人财产,崔某某对房屋原始取得并无出资贡献。陈某某婚后为崔某某“加名”将该房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即便双方已结婚十一年,在分割比例上,法院也并未简单适用“均等分割”原则,而是综合考量了房屋来源、以及各自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最终加名方仅分得房屋价值的20%(120万元)。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月15日发布的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可以反映司法实践中对于“加名房”分割的裁判导向。在涉及大额资产如房产时,财产来源是分割重要考量因素。“加名”虽意味着权利归属的共有化,但不等同于在分割时必然对半开。对于接受“加名”的一方而言,婚姻存续时间越长、对家庭贡献越大,其所能分得的份额可能相应提高;反之,若婚姻持续时间较短或对家庭贡献有限,则难以主张均等分割。
案情简介:
崔某某与陈某某(男)于2009年1月登记结婚。2009年2月,陈某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崔某某、陈某某双方名下。2020年,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崔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其与陈某某离婚,并由陈某某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50万元。陈某某辩称,因崔某某与其女儿陈某关系紧张,超出其可忍受范围,双方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崔某某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而且,婚后陈某某的银行卡一直由崔某某保管,家庭开销均由陈某某负担,故只同意支付100万元补偿款。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
法院观点
崔某某与陈某某因生活琐事及与对方家人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陈某某婚前财产,陈某某于婚后为崔某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该房屋原为陈某某婚前个人财产,崔某某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余年,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酌定崔某某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