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司法实践对于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房产是否有效存在不同观点,通常会综合考虑处分人有无恶意、子女权益是否受到损害等因素。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案涉房屋虽是由二人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但登记于婚生女名下,且二人离婚时并未将其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故该财产仍属于婚生女个人财产。监护人行使法定代理权必须以被监护人利益为目的,否则构成无权代理。男方虽辩称售房款用于女儿留学,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且未征求过女儿意见,已构成对女儿财产权益的侵害。最终法院判决男方应按房屋实际成交价款赔偿女儿相应损失。

这爹吃相实在是有些离谱!当年把房子落户在女儿名下,肯定也是为了规避某些政策,所以理所应当还觉得这个房子是自己的。既然女儿抚养权已经在自己手上,女儿的财产也是随自己处分。因此也就打着为女儿留学的旗号,干着侵吞女儿千万房产的勾当。而且这房产既然是双方结婚时购买,女方必然也出了一定财产,男方如此一通操作等于连女方的份额也一并吞了。更荒谬的是,如此明显的左手倒右手操作,竟然在办理赠与和过户时一路绿灯,相关机构对涉及未成年人重大财产保护且监护人存在明显利益冲突的处分行为,审查竟形同虚设。好在一二审法院明察,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只是如此一来父女情谊也已所剩无几!

 

案情简介:

李先生与林女士于2001年登记结婚,并于2002年生育一女李丽,2007年双方以李丽名义购买案涉房屋,后李先生与林女士发生离婚纠纷以及离婚后财产纠纷,最终李丽由李先生抚养,因案涉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予以分割。离婚诉讼后,李先生于2016年以李丽代理人身份与自己签订赠与合同,将案涉房屋无偿赠与自己,后自行办理过户登记并出售案涉房屋。

2023年李丽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赔偿损失1160万元。

李先生辩称,售房款主要用于女儿留学,是考虑女儿利益的行为。另外,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判决其需支付林女士款项,故无奈出售涉案房屋用于获取资金。

 

法院观点:

案涉房屋系李丽个人财产,李先生与林女士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均未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其次,李先生通过自行签署赠与合同的方式,私自以被监护人李丽名义处分被监护人名下财产,将被监护人李丽个人名下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其个人名下,其作为李丽的法定监护人,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未征求李丽本人意见,未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侵害了李丽的合法财产权益,且有悖公序良俗;

再次,从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所查明的李先生名下财产情况来看,李先生所述举债资助李丽国外留学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由此确认赠与合同无效;

最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故李先生应按照房屋实际成交价款补偿李丽相应损失。

综上法院认定李先生自行签署的赠与合同侵害了李丽的合法权益,有悖公序良俗,判决确认李先生自行签署的赠与合同无效并赔偿李丽房屋出售价款损失1160万元。

经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索引:北京海淀法院《父母能私自将子女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来看看这个案子》2025.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