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新规,即指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多给付利息,则是指已经支付的超过新规规定的民间借贷利息保护上限(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的部分利息。

举例来说:甲在2019年8月1日借给乙10万元,约定年利率即为30%,即每月利息为2500元。乙按约定支付了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一年期的利息共计30000元。2020年8月20日新规发布,2020年8月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3.85%,计算四倍得出的利率为15.4%。按照年利率15.4%计算,10万元一年期的利息为15400元。那么,民间借贷新规实施后,乙多支付的14600元(30000-15400)能否要回来或者主张为偿还本金?

一、新规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从“24%”变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旧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明确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24%,同时还明确了对于已经支付可以返还的利息为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利息。

而新规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则只明确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不再对可返还部分利息做特别规定。

二、新规删除了已支付的年利率24%~36%的自然债务的保护规定

旧民间借贷规定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明确了对已经支付的24%-36%之间的利息予以保护。

然而新规将上述条文删除,即意味着不再存在24%-36%之间的自然债务,民间借贷利息将只分为法律明确规定的保护上限“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和超过该上限的部分。该利率保护上限将成为民间借贷利息的唯一界限。

三、在新规只规定利率保护上限,无自然债务保护规定的情况下,超过利率保护上限部分的利息将不再有合法保护依据,应予返还或折抵本金

根据新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将仅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也就意味着超过部分都不再受到法律保护。在没有法律依据和保护的情况下,已经支付的超过利率保护上限部分的利息当事人有权要求返还,或者是折抵本金。

综上,新规实施以后关于利率保护的重大调整将极大影响借贷双方利益,对于出借人而言须将更为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