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点:房屋装饰约定的相邻关系协议附有相应成就条件的,若一方拒绝履行或不正当阻止相应条件成就的,应当视为条件已成就

案情简介:

林振、吴超系邻居关系,双方于2015年签订一份《厝地双方协议》,同年经调解再签订《补充协议》,主要约定:两户之间的五十公分通道待林振房子外墙装饰完工并清洁完毕后,由吴超再进行通道前后用两块砖的宽度砌墙。后双方因案涉协议中砌墙的相关约定,产生相邻关系纠纷,诉至法院。

一审连江县法院观点:

根据双方之间的《补充协议》第二条的约定,讼争通道前后部的砌墙需待林振房子外墙装饰完工并清洁完毕后。现林振的东墙外立面为水泥墙面,尚未进行装饰或贴砖,故吴超在通道前后砌墙的条件仍未成就,吴超的该项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二审福州中院观点:

林振的房屋建造和双方协议约定均在2015年,距二审已有三四年,而林振仍未对林振房屋和吴超房屋相邻的外墙部分进行装饰,超过了合理期限,且林振称吴超阻止林振施工没有任何证据。林振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吴超可以在通道前后(南北两端)砌墙。

评析:

本案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对于砌墙行为,并未明确约定履行时间,而是将其定义为附成就条件的民事行为,亦并未明确说明条件成就的时间限制。现林振至今3年有余仍未进行装饰或贴砖,远远超过合理期限,系是否能认定林振恶意阻止条件成就?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故条件是否成就,主要需对一方当事人是否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进行认定。本案中,林振一方消极履行双方于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根据装修常识以及居民一般的装修习惯,三年时长仍未对墙面装修,已经不属于“在合理期限内”的范畴,因而林振的行为可以认定“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其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在此,笔者给出如下建议:

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协议时,若约定的内容涉及附成就或解除条件的,则应约定条件成就或解除的相关期限,避免因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履行成就或解除义务而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的凭空损失。

案例索引:(2019)闽01民终3959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