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杨、小赵经过朋友介绍,相见恨晚。双方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为了给双方目前美好的爱情购置“保险”,为日后双方组建美满的家庭提供保证,男方小杨交给女方小赵10万元“押金”作为忠诚和责任的见证。随后,双方在大人的主持见证下,男方给女方支付了上述款项。双方同时约定若是因男方原因不能结婚的,“押金”归女方作为补偿,若是因女方原因不能结婚的,“押金”则予以全部退还。

随后,小赵处理完外地的工作后,来到小杨居住地与其共同生活。然而好景不长,小赵发现小杨生理上存在缺陷,这让其对两人日后的美好生活产生了怀疑。小赵思量再三,决定与小杨分手。小杨再三请求小赵与其共同生活,然而均遭到小赵的拒绝。小赵认为自己已经和小杨共同生活,如今分手的局面并非自身原因所导致,而是由小赵的问题所造成,其有权没收小赵支付的押金。小赵为了不让自己一无所有,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小赵对其此前支付的款项进行返还。

钱款是婚姻的保证?

一对曾经山盟海誓的情侣如今对簿公堂,确实让人唏嘘不已。但是回到案件本身,案件的争议焦点其实就是男方支付给女方的“押金”,在法律上定性问题?

不管案件中对于该笔钱款的称谓如何,该笔钱款的最终目的是男方基于为了日后缔结婚姻关系才向女方支付的钱款。且该笔钱款是在双方家长的见证下进行,是双方为了防止感情产生变化予以给付,更是当地婚姻缔结过程中的风俗习惯,故其性质均应属于彩礼。

现在男方因为自身生理障碍无法与女方进行夫妻共同生活,女方出于防止缔结有名无实的婚姻角度考虑,拒绝二人继续交往无可厚非,但按当地风俗,男方支付的“押金”主要是保证男方不悔婚,且本案中毕竟是女方提出分手,故原则上应当返还“押金”

实际生活中,本案出现的情况也并不少见。所谓的“押金”只是民间的一种通俗说法,并无法律依据,而且婚约关系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更无法用金钱予以禁锢。

同时,给付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因此,本案中,因男女双方未能成婚,条件未能成就,男方可要求返还彩礼,但具体返还金额应结合当地风俗、何方提出结束人身关系、有无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时间长短、财产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故而因双方存在短暂同居关系,女方需向男方返还适当彩礼。

福州离婚律师-福州律师蔡思斌

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