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同居期间私装摄像头并偷拍伴侣私密视频,是否违法?》我们说到林小姐的伴侣张某在同居期间偷拍并留存了她的私密视频。如今两人分手,张某不仅拒绝删除视频,反而以此作为筹码,威胁林小姐必须返还恋爱期间的15万元转账,否则就让这些视频曝光。那么拿隐私视频要挟前任还钱,这种做法离犯罪还有多远?

其实,张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敲诈勒索罪。

感情破裂后算经济账本无可厚非,但正当维权和犯罪往往只有一线之隔。张某借追讨恋爱花销之名,利用林小姐害怕隐私泄露的心理进行恐吓,且索要的金额明显超出了合理债权范围,这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逼迫他人交出财物的做法,早已触碰了刑法红线。

考虑到目前张某尚停留在口头威胁阶段,还没有真正把视频发出去,这在法律上的后果需要分两种情况来看:

如果张某仅仅是口头叫嚣,女方没有给钱,男方也没真去传播:这在刑法上叫作犯罪未遂。虽然没有实际拿到钱,但敲诈勒索的行为已经做出,同样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在量刑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如果张某不仅口头威胁,还付诸行动把视频散播了出去,性质就极其恶劣了。此时,若女方因恐惧被迫转账,张某则构成敲诈勒索罪既遂。一旦背上刑事责任,男方不仅钱要不回来,还得把自己送进监狱。

这并非危言耸听,现实中早有前车之鉴。

类案参考:肖大勇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9)川14刑终137号

案情简介:肖大勇与被害人李某曾是恋人。分手后,肖大勇将此前偷拍的两人性爱视频截图打印,以此要挟李某给付恋爱期间的4000元开销。李某拒绝后,肖大勇将照片散发到了李某女儿学校附近。随后李某报警,肖大勇主动投案并取得李某谅解。

法院观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大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肖大勇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肖大勇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肖大勇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肖大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对其从宽处罚。

关于肖大勇上诉提出的,原判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原判根据肖大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考虑其具有自首、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量刑适当。肖大勇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