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很多人认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只要自己没签字,这笔债就跟自己无关。但其实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看有无签字,更看双方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本案中,妻子虽未在借条签字,但丈夫借款时明确指定将钱打入她的银行账户。法院认为,银行账户具有极强的个人专属性,妻子对大额资金进出理应知晓。她收到借款后既没在合理时间内退款,也没提出任何异议,在法律上就构成了默示同意。因此法院推定这笔借款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从而认定为共同债务。

这个案例也提醒大家,对于已婚人士来说,务必妥善保管个人账户。若发现配偶将借款打入自己账户,且自己并不认可,应第一时间将款项原路退回,并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不认可该笔债务。一旦放任不管或配合了后续资金操作,事后想以不知情为由撇清关系,法院通常是不会支持的。

 

案情简介:

王志与杨美玲系夫妻关系。2025年3月2日,王志向林静出具借条,载明借款4万元,用于租赁饭店,借款期限一个月,并明确指定收款账户为杨美玲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同日,林静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向杨美玲账户转账4万元。借款后,王志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向林静还款26300元,尚欠13700元。此外,王志与林静曾通过微信协商案涉借款的分期还款计划。因催要未果,林静将王志及其配偶杨美玲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剩余借款13700元。

 

法院观点:

本案中,虽然借条仅有王志一人签名,但王志在出具借条时明确指定将全部借款汇入杨美玲的银行账户,林静亦按此指示将款项汇入杨美玲账户。银行账户作为个人重要的金融工具,其申领、密码、使用均由账户持有人本人控制和掌握,具有较强的人身专属性。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账户持有人对汇入其账户的大额资金应当知情。杨美玲作为账户所有人,其应知晓案涉借款汇入其账户。在其知晓借款汇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或采取退款等措施,能够认定其对该笔借款知情并默示同意。因此,王志借款时指定配偶账户收款,林静将款项汇入该账户,杨美玲对此明知,应当认定案涉借款系基于王志与杨美玲的共同意思表示。该债务虽以王志个人名义产生,但已转化为夫妻双方共同认可的债务,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对于杨美玲提出的不知情、未使用该笔借款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法院依法判决:王志、杨美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偿还林静借款本金137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索引:济南中院公众号《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但指定配偶账户收款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026.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