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过去二十年,房地产都处于上行周期,因此最高院在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时并没有对婚前一方买房、婚后房价下降,夫妻共同房贷部分应当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本案观点认为“既然房子增值要共享收益,同理,房子降价时亦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但这一观点显然存在反驳空间,毕竟另一方可能并没有参与婚前购房决策,而婚后共同还贷的义务是因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的行为派生出来的,其并没有理由需要为另一方的决策失误负责。且如果持有房产的一方只要不在房价低谷时抛售房屋,其实际利益不会蒙受损失。因此对另一方而言要求拿回还贷部分的一半亦完全公平合理。司法实践中亦有部分法院系持此种观点。在房价持续下行时期,《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七十八条适用率会大幅降低,而本案情形将成为主流。对于这一问题,仍有待最高院作出更明确的解释。

 

案情简介:

小李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子,付了首付款24万元,并向银行贷款56万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8.5万余元,小李起诉离婚后女方要求分割共同偿还的房贷。双方都认可案涉房屋已贬值,但对现价值不能达成一致。经过向中介机构询价,并结合双方的估计,在查询需偿还的贷款利息后,法院依法判决小李给付女方共同还贷补偿款2.5万余元。

 

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条款仅规定了房价增值情况下共同还贷的补偿原则,并没有对房子降价后共同还贷部分如何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作出明确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确立的夫妻财产制体现的是中国社会普遍认可的价值观,不仅延续了家庭财产共有的传统,也反映了夫妻同甘共苦,共同投资、共担风险的家庭伦理。既然房子增值要共享收益,同理,房子降价时亦应由双方共同承担。一方婚前付的首付,婚后共同还贷,该还贷部分不论房子增值还是降价,均有相应的财产利益物化于房产上,故应予以分割,分割的数额应以离婚时房屋价值为基数,按照共同还贷部分在总购房款所占比重的一半给予对方补偿较为合理。

 

 

索引案例:人民法院报《房子降价了,离婚时共同还贷的部分该如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