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当事人请求保留其资产份额,实质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依法应通过诉讼程序予以确认,而非在执行程序中直接提出异议。若提起析产诉讼,则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的特定情形,如一方存在隐藏、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财产利益的行为,或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费用等。本案并不符合上述情形,因此实际也难以通过析产诉讼实现分割。
本案当事人的另一请求是保留生活保障费。若冻结工资后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由被执行人可在冻结期限届满前,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领取生活费。一般来说,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也都会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实务中,非负债方若想保护自身财产权益,首先应通过裁判文书明确债务性质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如为负债方个人债务,则非负债方的个人财产可依法排除执行。其次,若债权人同意,夫妻双方可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法院将仅对负债方份额内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对另一方的财产份额应解除执行。此外,如法院冻结的财产属于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非负债方可如前所述,通过提起析产之诉确定自己的财产份额,并根据诉讼结果,请求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配偶财产份额的保全,但需符合法定可分割情形。若夫妻之间存在债权人不知情的财产协议,在偿还债权人债务后,非负债方可以按协议向配偶进行追偿。
案情简介:
静宁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强与被执行人李小辉、李程、李大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萍对静宁县法院冻结李大辉工资账户的行为不服,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
王萍称,请求依法中止对被执行人李大辉工资账户的冻结;依法保留利害关系人(申请人)的资产部分;依法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抚养人的最低生活保障费。
事实和理由:李大辉作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但该债务为其个人之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在执行中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该费用不得冻结,且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所有,属夫妻共同财产。故请贵院保留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及扶养人生活必需费用,并审查裁定中止执行。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执行法院冻结李大辉的工资账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本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对其工资账户采取冻结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若被执行人确实存在生活困难的,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法院在查证属实后可采取灵活方式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需求。其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若当事人认为存在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在执行程序中,王萍要求执行法院解除对工资账户的查封并保留其所有部分无法律依据。
综上,平凉中院(2024)甘08执复33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王萍的申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2025)甘执监43号,以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