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核心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将房屋赠与子女的条款能否撤销。本案男女双方于06年离婚,协议约定男方名下房屋归婚生女所有,然而直至20年房屋被拆迁时仍未过户至婚生女名下,男方以房屋所有权人身份将房屋拆迁补偿款照单全收。

这操作实在是有些厚脸皮了,男方可能也是有点法律知识,知道一般赠与下财产权利未转移的,赠与方可享有任意撤销权。他这么久拖着不过户显然就是想等拿到拆迁款后再反悔赠与。好在本案不同于一般赠与的情况,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女方诉至法院后,男方果然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主张行使任意撤销权,请求撤销赠与。法院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条,判决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任意撤销。因离婚协议通常涵盖双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多重法律关系,属于具有整体性的一揽子协议,不能将协议中的赠与部分单独割裂看待。且签订协议时婚生女为未成年,故该协议又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包含父母对子女未来生活的经济保障意图,具有道德义务性质,不能参照一般赠与处理。据此,即使案涉房屋长期未过户且发生拆迁,但房屋已经基于离婚协议实质转化为婚生女的财产,相应的拆迁权益作为房屋价值的形态延续,也应归婚生女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施行的《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二十条对此类情形进行了进一步明细规定:除非另一方同意,否则一方不得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请求撤销赠与子女财产的约定,进一步强化了此类条款的不可撤销性,更有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李丽与吴强于2006年12月31日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婚生女吴小花所有;吴小花现年6周岁,归吴强抚养,直至吴小花工作时止;李丽不贴补任何费用。

案涉房屋在吴强名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020年9月案涉房屋被政府征收,吴强领取了征收补偿款893423.30元。吴小花为在校研究生。2017年至2023年期间,吴强向吴小花转账合计259208元。

原告李丽诉称:吴强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案涉房屋于2020年9月被拆迁,吴强领取了全部征收补偿款,吴小花多次向吴强追索房屋征收补偿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本案中,李丽与吴强于2006年12月31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婚生女吴小花所有,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吴强虽认为该房屋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但其已作出赠与吴小花的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离婚后赠与人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对第三人赠与条款的,依法不予支持。

案涉房屋因征收而灭失,转化为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该征收补偿利益应归吴小花所有。吴强向吴小花支付生活费、教育费等,是其作为父亲关爱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的体现,吴强提出在其给付吴小花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中予以扣减,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编号:2024-07-2-1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