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婚生子和非婚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那意味着第三者的孩子同样可以继承遗产。虽然法律是如此规定,但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婚生子法律推定是夫妻双方的子女,而婚外生子要想证明亲属关系,必须有确切的证明材料。而在下面这起案件中,即便婚外生子提供了与被继承人的户口关系,但最终法院仍然没有认定双方存在亲子关系。

李某与原配妻子育有四子女,后李某在婚外与第三者育有一子李一,李一出生后以侄子名义落户至案外人张三的名下,后李一的户籍被迁入李某名下,户口簿载明李一与户主李某的关系为“子”。李某去世后,各方发生争议。

户口簿作为公安机关出具的文件证据效力极高,通常法院都会据此认定亲属关系,但本案法院却未直接予以确认。原因在于诉讼过程中李某的四位子女申请与李一进行血缘关系鉴定,但李一予以拒绝。

法院最终认为仅凭户口簿不足以证明亲子关系存在,李一拒绝配合鉴定的理由是保护其人格权,但是未鉴定即认定李一与李某存在父子关系,也将损害李某其他子女的合法权益。基于上述情况,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认定亲属关系不成立。

法院的观点显然有一定道理,按照生活常理和经验逻辑判断,如果李一真的与李某是父子关系,那李一根本没有理由拒绝配合进行鉴定。在其拒绝配合的情况下,不宜再认定其享有继承权。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李一他是婚内生子,那即便他并非被继承人李某的亲生子女,那在法律上亦是推定是,此时如果其他人要求进行鉴定,其完全有权拒绝配合。据此亦可以看出,虽然法律规定婚生子和婚外生子享有相同权利,但如果真的发生争议,两者权利实际完全不同。

相关案例: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4民终565号

福州律师蔡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