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通常而言,除非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明确约定年终奖数额或是明确约定年终奖的计算方式,例如:应按照工资或是业绩的多少比例确定,否则年终奖应当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是否发放。具体到本案中,2019年、2020年劳动者的年终奖虽然呈增长趋势,但受新冠疫情影响2021年起大部分企业的效益都有所下降。在此前提下,如果简单直接参照前两年的年终奖标准认定年终奖数额,对企业而言显然不公。据此,在劳动者无明确证据证明年终奖数额的情况下,不应支持其按照推测的数额认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年终奖。

案情简介

陈洁于2017年4月27日入职大白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查,陈洁2019年度年终奖为76900元,2020年度年终奖为180000元。

后陈洁主张应按2019年、2020年度年终奖计算方式核算2021年度的年终奖,要求大白公司支付2021年度年终奖200000元。

一审法院观点

关于2021年度的年终奖200,000元,陈洁主张其系根据2019年、2020年度年终奖计算方式核算此笔2021年度的年终奖。对此,法院认为,从陈洁与万卉等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尚不足以证明大白公司明确承诺按2019年及2020年的年终奖考核标准计发2021年度的年终奖,亦不足以证明大白公司承诺支付陈洁具体的2021年度年终奖金额。故是否发放2021年度的年终奖应依据2021年度相应的规定计算。陈洁提供的三人组微信聊天记录及所附2021年发展业务考核方案,大白公司虽予以否认,但未提供反驳证据,予以采信。

而根据陈洁提供的前述2021年发展业务考核方案所规定“各业务板块的奖励依据本考核方案计算后,由实际实现利润的公司发放奖励”。因此,在无证据证明2021年大白公司实际实现利润的情况下,不具备向员工发放2021年度年终奖的条件。综上所述,陈洁诉请要求大白公司支付其2021年度的年终奖200,000元的请求,难以支持;大白公司诉请无需支付陈洁此笔款项,予以支持。

二审上海一中院观点

本院认为,年终奖、奖金系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体现。在双方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是否发放年终奖或奖金及发放的具体标准和方式都可以由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的经营效益和员工个人的考核表现和业绩发放奖金。陈洁上诉请求判令大白公司支付其2021年年终奖,但是,就陈洁与大白公司曾就发放2021年年终奖达成合意并形成约定,陈洁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陈洁亦未提供有证明力的证据证明大白公司曾向陈洁承诺,将按一定规则向陈洁发放2021年年终奖。因此,陈洁的此项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及合同依据,不应得到支持。一审法院就陈洁此项诉讼请求所做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索引案例:(2023)沪01民终9290号,以上涉及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