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刘某和公司因为工作微信归属发生了纠纷。刘某认为微信已实名绑定其身份,包含个人隐私,不应移交给公司;法院观点则认为,微信账号是公司其他员工在公司安排下注册所得,主要用于工作,刘某入职后交由其使用。

虽然为方便使用,微信实名绑定刘某电话号码,但该微信可以认定为是公司提供的工作工具,在其离职后,应通过解绑的方式将微信号返还公司。

福州律师蔡思斌,每个工作日一篇法治随笔,坚持就是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