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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基本事实:

2020年5月4日,被告人刘勇与被告人林大强因为追求孙姓女子产生矛盾纠纷,当时被告人徐海也跟李某在现场,李某系林大强朋友,徐海不认识林大强。2020年5月5日21时许,徐海在市民广场发现刘勇与孙女在广场溜达,便对二人进行拍照并通过微信发给李某,后徐海给李某打电话谎称其被刘勇等十余人堵截,李某将此事告知林大强,同时与徐海约定在锦山中学门口见面。

见面后,赵某(另案处理)、张某等人多次到锦山中学对面大口妹奶茶店找刘勇和孙某出来谈事,后刘勇报警,民警到达现场让双方散开不得聚众滋事。民警离开后,双方均未离开。当日22时许,刘勇纠集滕某、王某(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与林大强纠集的赵某、张某等五人交谈了结此事。双方在交谈过程中发生口角争执,刘勇纠集的十余人与林大强纠集的赵某、张某等三人发生厮打,致林大强、赵某、张某不同程度受伤。

为此,公诉机关指控刘勇、林大强、徐海构成聚众斗殴罪。

对此,被告人刘勇、林大强均认罪认罚。

 被告人徐海对公诉机关指控他犯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他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意见亦大体相同。

你看,确有聚众斗殴事实,各方当事人均认罪认罚,本宗案件定罪应该板上钉钉的事情。

还好,有担当的法院不这么认为,一审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定被告人徐海无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海构成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是指为了报复他人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主观上明知聚众斗殴的行为会造成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危害结果,仍持希望态度并积极参与聚众斗殴行为。

被告人林大强与刘勇产生矛盾后,指使赵某等人多次找刘勇以谈判之名行滋事之实。徐海将刘勇与孙某照片发送给李某,其主观上对李某是否与林大强在一起并不明知,其与林大强原来并不认识,故其也不能判断或推测出林大强纠集众人互相殴斗,客观上徐海未实施纠集众人或积极参与殴斗的行为,林大强、刘勇等人聚众斗殴与徐海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徐海非聚众斗殴行为的组织、策划、指挥者,亦非积极参加者。

 即使徐海不作为旁观者评价,考虑其发送照片怀疑被人跟踪等思想行为表现,其也是一般参与者,故徐海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海犯聚众斗殴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评析:

 很多刑案其实还是有一定的突破口。刑事辩护律师一定要有无罪思维,一定要有质疑精神,不要轻易跟着公诉机关的定性逻辑思维走,自己要有独立的认知及判断能力,不宜草率认同有罪指控作一些不痛不痒的罪轻辩护。

一审经办法官应该具有非常丰富的判案经验,他能从案件事实中找出逻辑断点,准确认定徐海发送相片的意图,认为本起斗殴纠纷的源头虽然是徐海发送相片引起,但徐海当时发送相片并没有明确的纠集众人斗殴的意思,更不知道李某有跟林大强在一起,对于林大强后续纠集众人斗殴其是无法事先判断或预知的,其后徐海亦没有参加任何斗殴行为,不宜以聚众斗殴罪来对其进行评价。

案件是不可能重复的,但研究学习案例却可以让我们避免重蹈覆辙。多学多看,案例助律师成长呐!

 案例索引:(2020)内0428刑初236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